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如何置备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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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对投资公司的股东和他们投资的情况登记造册,即为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可以用来证实有关事项和查阅,是有利于确定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维护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如何置备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如何置备

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在制作股东名册时,要求记载事项必须准确。真实,不得有虚假记载。

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法作了明确规定,即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这项规定体现了公司的本质,在公司制度中非常重要: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设立的,投资者有受益权,公司所取得的经营成果归股东所有;

第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在公司中是以出资比例计算的,也就是以出资比例表示各股东在公司中的投资份额;

第三,公司的经营成果由股东分享时,也就是公司利润依法属于股东分配的部分,在股东间是与出资多少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按出资额进行分配,所以是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四,这项分配原则是以公司股东享有收益权为前提的对收益进行分配的基本原则,与其他的如视人的技能高低、工作量大小、资历深浅等而确定的分配原则是不同的。分配原则不同,所反映的分配关系不同。

二、股东名册的作用

1、是股东状况的查询依据。公司登记机关、公司的投资者、债权人等,可以通过查阅股东名册了解股东的状况,进而了解公司的情况,从而决定对公司进行投资、交易或监督管理。

2、是公司正常活动的基础。公司召开股东会或开展其他活动时,可以凭股东名册通知股东参加或者将有关文件送达于股东,有利于公司活动的开展。更重要的是,公司依法对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履行了通告、公告等义务后,就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综上所述,有限责任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要如实写明股东的姓名及住所、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股东名册是股东状况的查询依据,可以用来证明有关事项,也是公司正常活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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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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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资股东如何处置股东资格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让未出资的股东,失去股东资格: 一、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设置限制瑕疵出资股东权利的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七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 因此,公司章程中可以设置限制瑕疵出资股东权利的条款,对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约定其仅有权按照其实缴的出资享有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在其按章程约定履行完毕出资义务前,不享有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 二、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设置“股东失权”条款 所谓“股东失权”是指公司对于怠于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催告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出资,逾期仍不缴纳的即丧失其股东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公司章程可以设置“股东失权”条款,根据上述规定,需经催告程序及股东会决议程序解除股东资格,并应注意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权比例及排除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具备哪些特质
[律师回复] 股东是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享有一组权利、承担一组义务的人 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一个规范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具备下列特征: (1)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在公司章程(包括公司设立协议)上签名盖章,表明自己受公司章程的约束; (2)向公司投入在章程中承诺投入的资产,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 (3)在工商登记的公司文件中列名为股东; (4)在公司成立后取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5)被载入公司股东名册; (6)在公司中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但是在实践中,完全具备上述特征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并不多见,更多的是只具备部分特征。就各种股东特征的意义而言,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签署章程的行为,说明行为人有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但股东不出资只会导致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不必然否定其股东资格;工商行政部门对公司股东的登记本身并无创设股东股东资格的效力,其本质上属于证权性登记,只具有对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出资证明书只是一种物权性凭证,是证明已经出资的凭证,但股东并不必然持有它;股东名册的记载具有权利推定力,是确定谁可以无举证地主张股东的形式上资格的依据;享有股东权利是取得股东资格的结果,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当事人应是股东,但股东并不是都已实际享有股东权利。 上述特征中,工商行政部门对公司股东的登记、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属于形式特征,签署公司章程、实际出资、取得出资证明书及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属于实质特征。形式特征的功能主要是对外的,是为使相对人易于判断和辨识,在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争议中,对于股东资格的认定比实质特征更有意义,其中工商行政部门的登记公示性性最强,其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特征。实质特征的功能主要是对内的,用于确定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在解决股东之间的争议时其意义优于形式特征,而其中签署公司章程反映行为人作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基效力又优先于其他实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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