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表明诉讼费是由败诉方来承担的,除非胜诉方自愿提出要承担;但部分胜诉败诉的,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情况来决定案件的当事人各自承担的诉讼费用;而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讼的,法院会根据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来决定当事人各自承担的诉讼费用。
2、对律师费是否由败诉方承担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3、民商事案件中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是否应当由败诉方承担,法律界一直在争议至今还没有一个权威结论,但是“谁聘请或委托律师代理民事案件诉讼,由谁承担诉讼代理费”这是审判实践中的一贯做法,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为诉讼当事人、律师以及法院法官所认可。现在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这一“习惯做法”渐渐引起司法界的高度重视,一部份律师也在一部份案件中将律师代理费作为损失的方式向被告方提出。有的法院也将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作为损失的一部份判决由败诉方承担,但是绝大部分法院均不支持该项请求。
二、为什么败诉方要承担对方的律师费用
1、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代理费的承担原则,如果法院判决一方的律师代理费由另一方承担,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由此看出,委托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并非法定的,而是自愿的,是否委托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取决于当事人本人的意愿,因此,其要求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理应由本人承担。
3、法律服务本身就是谁需要这种服务谁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
对于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不是法院处理的范围。理由是,律师代理费的承担,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正是由于法无明文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对方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不作处理。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才能依法作出判决。
以上就是对败诉方是否要承担对方的律师费的解释,尽管这个问题要视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但不可否认在某些情情况下,只要程序正当规范、赔偿有标准,败诉方是要承担对方的律师费的,这样做确实在某种情况下也是在维护利益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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