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本罪有五个重点问题需要解释,这五个问题也是行为人能否构成该罪的判断标准。
1、行为人催收的是非法债务
法条的表述是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事实上,除因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外,只要是违法违规产生的债务,均属于非法债务。具体而言,包括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欠下的债务,这些债务由于违反相关法规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属于非法债务,是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行为对象。
反之,如果行为人催收的是合法债务,例如因合法的借款合同产生的合法债务,行为人就不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如果在催收过程中没有涉及其他犯罪,行为人就不构成犯罪。
2、要求行为人的催收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刑法具有谦抑性。对于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对法益的侵害十分轻微的行为,一般不认定为犯罪。例如在杭州地区,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诈骗金额3000元(电信诈骗)。如果行为人的犯罪数额不足3000元,则不构成诈骗罪。催收非法债务罪也是一样,即便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行为特征,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也不构成犯罪。
当然目前对于催收非法债务行为达到何种程度才算情节严重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还需要等待有关部门对此作出详细的解释。
3、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只有三种,并无兜底条文。
催收非法债务行为方式有(1)适用暴力、胁迫方法的;(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3)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只有行为人符合这三种行为方式的其中之一,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即便行为人采取这三种方式之外的手段催收非法债务,也不应认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
4、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该行为会侵害有关法益还为之
5、本罪与其他罪名的关系
如果行为人在催收非法债务的过程中,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催收非法债务罪指的是犯罪人通过向他人发放高利息的贷款,违反了法规,并且运用暴力、恐吓的方式来催收债款。如果行为人催收的是合法债务,有明确的借款合同,并且在催收过程当中没有使用暴力、威胁等不合法的行为,则构不成催收非法债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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