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二胎产假规定是多少天?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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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重庆二胎产假是享有国家规定98天产假基础上,再次享有30天产假奖励。随着社会科学的发展,人口增长的变化,国家号召鼓励二胎时代,对于二孩时代,国家也是在各方面给与奖励政策。
重庆二胎产假规定是多少天?

一、重庆二胎产假规定是多少天?

重庆市计生政策规定,符合规定生育二孩子女的,女方当事人可以在享有国家规定98天产假基础上,再次享有30天产假奖励。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产假的相关法律规定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前款夫妻在子女出生前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女方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国家政策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产假的享受人群

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

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

产假及其生育津贴相关规定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由此可见,国家对于二胎时代给与了很大的支持和鼓励,保障女性在生孩子期间的应有的权利,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尊重了女性的职场地位,与国家共创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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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重庆有个姐姐怀了二胎,我想帮她问一下重庆产假二胎是多少天,姐夫有陪产假么? 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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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如果(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除了90天法定基本产假天数,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女职工能享受增加天数的产假。
难产、多胞胎的因素,有《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文规定;但是,晚育、独生子女的因素,各地方的规定有所不同。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在广东省,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生育一胎但生的是多胞胎,不属于独生子女),增加产假35天。
有些单位在女职工产假天数问题上自行制订标准,只要产假天数不短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更强,应当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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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单独二胎政策是什么
将重庆市“双方或一方为重庆市户籍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双方合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增列为计划生育特殊情况审批范围。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可以申请生育第二胎:1、双方或一方为重庆市户籍。2、一方为独生子女。3、双方合计已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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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是重庆的,之前已经生过孩子了,现在准备在生一个孩子,她的老公准备休个陪产假,请问律师先生关于重庆二胎陪产假国家规定2017是怎样的呢?
[律师回复] 陪产假,又名陪护假,即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
  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陪产假做出明确的规定,具体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基本都见于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法律地位也不高。当然,还存在有的地方有陪产假,有的地方没有陪产假的情况。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30日第三次修正版 )第四章规定: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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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重庆居住,最近正和妻子商量生二胎的事情,但是却不了解重庆独二胎政策,我想咨询一下关于重庆独二胎政策。
[律师回复] 根据所提供的案例分析,您要看下您符合以下哪种情况!
根据《重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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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经夫妻双方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
  
(一)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奖励金,或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在招工、录(聘)用、解决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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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以上回答能够帮到您,谢谢!
重庆市的二胎需要准生证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重庆市计生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  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
第一个和
第二个子女,不需要经过审批和办理准生证,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夫妻在二孩子女出生前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女方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办理。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二十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
第一个和
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前款夫妻在子女出生前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女方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一条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是经医学干预后,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是复婚夫妻除外:  
(一)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三条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经双方户籍地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核实生育情况并签注意见后,报夫妻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再生育申请后,应当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公示两个工作日,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和公示材料报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和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决定批准再生育的,发给再生育服务证;不批准再生育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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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晚婚假多少天?
我国已经取消晚婚假的规定,重庆婚假5天。职工本人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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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二胎生孩子要办准生证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重庆市计生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  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
第一个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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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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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前款夫妻在子女出生前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女方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一条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是经医学干预后,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是复婚夫妻除外:  
(一)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三条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经双方户籍地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核实生育情况并签注意见后,报夫妻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再生育申请后,应当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公示两个工作日,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和公示材料报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和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决定批准再生育的,发给再生育服务证;不批准再生育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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