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安置房纠纷对策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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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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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涉及无锡安置房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先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生效后,法院可以来强制执行。对于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无锡安置房纠纷对策有哪些?

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诉讼和非诉讼。

1、诉讼方式即法院判决;

2、非诉讼方式包括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当事人和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等。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与传统的“一元化”化解矛盾的方式方法相比较而言的。简单地说,就是由于当前矛盾纠纷主体的多元化、类型的多元化、诉求的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的思路、方法、措施、途径等也应多元化。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结成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

调解方式

调解员可以采用其认为有利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方式对争议进行调解。

这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调解程序开始之后,调解员可以单独或同时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调解;调解员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的,可向他方当事人通报单独会见的情况,当事人另有要求的除外;调解员可以对争议进行面对面的调解,也可以进行背对背的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建议或方案;调解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聘请有关专家就技术性问题提供咨询建议或鉴定意见;。

调解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补充材料;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根据已掌握的情况,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向当事人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

经过调解,在当事人之间仍无法达成和解的情况下,调解员可以提出最后的建议或方案。调解在调解中心所在地进行。如当事人另有约定,经调解中心同意,或由调解中心建议并经当事人一致同意,亦可在其它地点进行。

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聘请有关行业的专家参与调解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经过调解,如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各方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上签字及/或盖章,应当事人的要求,调解员可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调解书,由调解员在调解书上签字并加盖调解中心的印章。

除非为执行或履行之目的,和解协议或调解书不得公开。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时,可以在和解协议中加入仲裁条款。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有证的拆迁安置房当然可以买卖,交易也与普通房屋没有差别;对于无证的拆迁安置房,要分清情况,一定要办理公证手续,以免日后出现纠纷。安置房依托地理优势和小区配套优势,升值比率与经济增长周期吻合,升幅较快。更重要的是,这些安置房如果没有产权,价格普遍会比市价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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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置房办理过户手续:
(一)办理安置房过户手续需要的材料
1、开发商名下的房产证原件。
2、开发商的法人委托书。
3、拆迁前个人房产证原件或房产证注销证明。
4、被安置人身份证复印件。
5、拆迁安置协议。
6、房屋移转过户申请书。
7、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
8、测量分户平面图。 
9、如被拆迁人死亡应提供死亡证明和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安置房过户的程序
1、内勤收件即收取买卖双方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初审合格后,打印收件单。
2、外勤复审、实地勘测调查后,签署调查意见。
3、内勤收费。
4、科长审批。
5、主任审批。
6、外勤打印意见、登记表、转件单。
7、内勤移交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二、安置房过户费用有哪些:
1、交易手续服务费:住宅6元/平方米(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减半收取:3元/平方米),非住宅10元/平方米。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2、登记费:普通二手房住宅类为80元/套,买方承担。
3、土地收益金(代收):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房买卖过户时收取,按房屋正常成交价的2%计征,卖方承担。
4、核档费:50元/宗。
5、契税:税率为3% ,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个人购买的自用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容积率1.2以上、交易价格4290元/平方米)契税税率减半,按1.5%征收,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二手房的对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买方承担。
6、印花税:税率1‰,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
7、营业税及附加:个人购买不足两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8、个人所得税:所购房屋不满五年上市交易时收取,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税率20%,按财产转让所得(本次交易价格-房屋原价-原缴纳契税-本次缴纳营业税-合理费用)计征;另一种是:未能提供原购房发票的按已成交价格的1%征收。卖方承担。
想知道在如今的无锡拆迁安置房政策下,安置房如何上市?我也想把我的一套安置房上市了赚钱。
[律师回复] 无锡征地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条件(同时满足)
  
(一)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二)以安置时间起算满五年;
  
(三)补交土地收益以及享受优惠的有关规费等相关费用;
  
(四)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标准缴存到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流程:
  
1、安置房所有权人持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补交土地收益等相关费用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安置房所有权人持补交土地收益等费用的凭证以及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与受让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到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合同网签备案。
  
3、安置房转让双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安置房转移登记,受让人申领注记为安置房上市转移的不动产权证。
  注意事项:
  
1、简化征地拆迁安置住房上市补交土地收益手续,在拆迁安置房上市申报表上加盖“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作为审批依据。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以该宗地内第一次办理上市补交土地收益手续的时间为起始时间计算。
  
2、征地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时补交的土地收益等相关费用标准由市住建、财政、国土、物价部门以及所在区人民政府适时核定,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后公布执行。
  
3、各区要认真做好征地拆迁安置住房的安置审核和结算工作,完善历史遗留项目的建设手续,加快征地拆迁安置住房初始登记的办理,审核并公告确认征地拆迁安置住房项目的安置时间,积极支持征地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
以上就是无锡拆迁安置房政策下,安置房如何上市的相关解释,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有谁知道无锡安置房上市政策有哪些吗,最近想了解下这方面的事情,求各位高手来帮忙解答下。
[律师回复] 为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做好市区征地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拆迁安置住房是指用于安置集体土地(含撤组剩余土地)上被拆迁户享受土地划拨、规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的政策性住房。
  
二、征地拆迁安置住房符合下列条件,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上市交易:
  
(一)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二)以安置时间起算满五年;
  
(三)补交土地收益以及享受优惠的有关规费等相关费用;
  
(四)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标准缴存到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征地拆迁安置住房的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安置房所有权人持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补交土地收益等相关费用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安置房所有权人持补交土地收益等费用的凭证以及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与受让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到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合同网签备案。
  
(三)安置房转让双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安置房转移登记,受让人申领注记为安置房上市转移的不动产权证。
  
四、简化征地拆迁安置住房上市补交土地收益手续,在拆迁安置房上市申报表上加盖“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作为审批依据。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以该宗地内次办理上市补交土地收益手续的时间为起始时间计算。
  
五、征地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时补交的土地收益等相关费用标准由市住建、财政、国土、物价部门以及所在区人民政府适时核定,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后公布执行。
  
六、各区要认真做好征地拆迁安置住房的安置审核和结算工作,完善历史项目的建设手续,加快征地拆迁安置住房初始登记的办理,审核并公告确认征地拆迁安置住房项目的安置时间,积极支持征地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
  
七、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无锡安置房上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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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安置房上市政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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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村布局规划及村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村庄住房建设年度计划,落实村庄住房建设户数、用地计划等内容,并报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村庄规划和村庄住房建设年度计划;不符合的,不得审批新建住房。
  第九条 在镇村布局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居民住房,应当统一建设住宅小区和农民公寓,纳入城镇社区集中安置;经鉴定为D级的农村住房且未统一安置的,根据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的规定,可以申请翻建住房。
  第十条 在镇村布局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非规划发展村庄内,经鉴定为D级的农村住房,根据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的规定,可以申请翻建住房或者纳入城镇社区集中安置;新建住房的,必须在本行政村辖区的规划发展村庄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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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纠纷可以仲裁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安置房房产纠纷处理途径包括以下几种: 1、调解。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进行民间纠纷调解,包括房地产纠纷的调解。 2、仲裁。房地产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提请仲裁机关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作出裁决; 3、诉讼。即依法向人民提讼,以解决房地产纠纷。 根据我国《仲裁法》以及一些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下几个方面的房地产纠纷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 1、房屋买卖争议,包括房产买卖合同、价格、优先购买权等方面的争议; 2、房屋所有权的争议,包括所有权归属、价格、变更、析产、交换等方面的争议; 3、房屋使用权争议,包括租赁、租金、强占、返还、占有、交换、转让等方面的争议; 4、他项权利与相邻关系,包括通行、典当及与相邻房屋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等方面的争议; 5、房屋修缮的争议,包括房屋修缮的工程项目及安全检查的鉴定、各项工程费用的承担等方面的争议。 1、政策因素。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 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2、价格因素。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 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讼。 3、人的因素。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 对于拆迁安置房贷款的办理条件,不同的地区,其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如果贷款对象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可以参考以下办理条件: 1、具有本市区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在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新开户职工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 3、实际发生拆迁安置房的行为; 4、同意以贷款所购买安置房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 5、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且个人信用良好,具有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借款人夫妻双方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安置房买卖纠纷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出现安置房买卖纠纷怎么处理 1、协商解决。在协商解决的同时,还应了解相关政策法规,以防自己处于劣势。而且协商解决的方式是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最快捷的方式。 2、调解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只有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调解,虽然不如协商简单方便,但是也较为快捷的解决双方的纠纷。 3、诉讼解决。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与调解都无法解决纠纷,那就只好将纠纷诉诸于,虽然这一方式较为公平,但是耗时较久,成本也比较大。 安置房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其买卖纠纷却跟一般的房屋买卖纠纷无所差异,具体包括: (一)因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不合法或不适格引发的纠纷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主体不合法或者不适格。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卖房者主体不合法或不适格。 卖房者只有部分所有权,如夫妻双方或者是数人的共有房屋,或者是只是家庭成员之 一,没有征得其它共有人同意私自出卖共有房屋。特别是在夫妻离婚过程中夫妻一方为了独自得到房款,将共同居住的房屋出卖的情况较多。 没有取得合法所有权而出卖安置房。 2、买房主体不合法或不合格。 (1)在某些城市中规定不具有本市户口的不得购买安置房; (2)有的城市规定没有大陆户口的不得购买本市安置房。 (二)因买卖房屋的性质发生纠纷 由于我们国家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初期阶段,各种房屋由于其建设的时间、建设的单位不同,是否经过房改和房改的时间不同,加之我国幅员辽阔,各省甚至各市的政策都有不同,因而在是否允许自由买卖和是否允许上市上都有不同的规定。因而,因房屋的性质不同,也往往发生纠纷。对于房屋买卖的合同的效力也产生不同的影响。 1、军队、铁路和某些未经过房改的单位的房屋一般不允许买卖,特别是不允许卖给外单位、外系统。 2、某些地方规定公房房改后的一定年限内不允许买卖,如果买卖,必须首先卖给原单位,或者经过原单位的批准。 3、各地对公房使用权的买卖规定不同,有的地区允许买卖,有的地区不允许买卖。 (三)因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发生纠纷 因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发生纠纷的很多,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也比较复杂。其中比较常见的是: 1、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不合格或不合法而无效。 2、买卖房屋的客体即房屋本身的性质决定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允许买卖和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买卖的房屋不能成为房屋合法买卖的客体。不允许买卖包括房屋从所有权的角度不允许买卖和房屋本身的质量不合格和不允许买卖两种情况。 在处理这类买卖合同纠纷时,应该注意的是,有些房屋的买卖在双方签订合同或交付房屋时,政策不允许对该房屋买卖,但是,在发生纠纷时政策发生了变化,已经允许买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房屋已经交付,买房者已经入住多年,为了稳定社会,稳定买卖关系,一般应该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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