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假药和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是怎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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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生产假药和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是这样的,犯罪客体是侵犯了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犯罪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生产假药或者销售假药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最后的犯罪主观方面是表现为故意,不是故意的,不构成生产假药和销售假药罪。
生产假药和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是怎么样的?

一、生产假药和销售假药罪犯罪构成是怎么样的

生产假药和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是侵犯药品管理制度,犯罪主观方面为行为人有实施该罪的行为,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的。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可以看出,生产假药和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是这样的:

1、犯罪客体是这样的:该罪侵犯客体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2、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

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生产假药和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

该罪的立案标准为: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犯罪分子涉嫌构成生产假药和销售假药罪的,其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然后再根据该罪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犯罪构成的内容是怎么样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符合犯罪构成的,就可以认定构成生产假药和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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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
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为贯彻该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和法规中就药品成分、药品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141条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同时存在两种行为。按照法律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的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结果,这说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
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
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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