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第一,适用范围
本《执行标准》适用于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及廊坊开发区环保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二,适用原则
1、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授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进行,同时应考虑符合法律的目的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2、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合乎理性,不能违背常理、常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和适用。
3、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因当事人的身份、地位的不同而给予不同对待。
4、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遵循上位法优先、特别法优先、新法优先的适用原则。当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依据 环保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生态环境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
5、当生态环境部门规章依据环保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实施性规定,或者生态环境部门规章对于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而国务院授权的环保事项作出的具体规定,与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生态环境部门规章;
6、当生态环境部门规章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根据专属职权制定的规章;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优先于一个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
7、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基本相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三,执法人员适用本《执行标准》应遵循如下规定
1、本《执行标准》对法律、法规及规章设有幅度的处罚数额,根据主要情节的轻重进行了细化。一般情况下,在幅度范围 内分为轻微、较轻、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五个等级处罚;情况简单的,分为轻微、较轻、一般、严重四个等级处罚。
《执行标准》所称的情节轻微,是指违法行为能及时得到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予处罚的,应当不予处罚或免予处罚。《执行标准》所称的情节较轻、一般、严重或特别严重,是 指在法定处罚金额内依次提高额度的处罚。
1、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执行标准》确定 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处罚金额 应当是《执行标准》中规定的幅度的中间值;有减轻、从轻、从 重情节的,处罚金额应当在《执行标准》规定的幅度内行使自由裁量权。
3、法律、法规及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并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在未予责令改正前,不得单独实施行政处罚。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执行标准》有明确规定的, 从其规定;《执行标准》未作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2)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行 政处罚后屡教不改,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3)违法情节恶劣,污染物严重超标排放的;
(4)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 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5)隐匿、销毁或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
环境行政处罚需要满足违反了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时,应该对于案件的情节进行细分,并且判断该情节的轻重和程度,从而来衡量应该对行为进行的相关处罚。如果有责令之后拒绝进行改正的或者销毁证据的行为,则可以进行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