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合同中违约责任是有高限要求的,要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进行确定。在合同交易中,违约金责任是一种最为常见的民事责任形式,当事人为充分保障自身利益,在合同条款中经常将违约金责任与赔偿损失、继续履行以及其他补救措施并行约定,以期在交易对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可以通过事先约定的较为完备的违约责任条款来对冲交易风险,减少乃至填平交易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违约金责任的法律性质、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关系、违约金与继续履行的关系、举证责任分配及合同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的权衡等方面存在认识上的差异,导致违约金调整规则适用中的存在各种不同的争议,造成具体纠纷处理中裁判尺度各异,对当事人之间利益均衡的产生较大影响。
根据《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综上所诉,民间借款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但是要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如果当初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数额的,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的形式进行确定,协商不一致时,由法院进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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