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上诉期限为收到一审判决书后的十五日内、或者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具体规定如下: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一般来说,上诉期限都会在在判决书、裁定书之中注明。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4)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二、所有的案件都可以上诉吗?
并不是,需要结合与以下的规定确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可以上诉,但若是案件当事人有上诉的资格,法院在制定判决书、裁决书的时候,就会在判决书、裁决书之中注明上诉期限。任何想要上诉的案件当事人,若是想要上诉,都需要在规定的期限范围内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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