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机构加大发卡审核力度并抑制过度授信。由形式审查向实质审查过渡,发卡时除审核原件,要求办卡人提供1-2个证明人,对收入状况有要求的,应提供办卡人单位出具的规范的收入证明。逐步改变根据持卡人用卡消费状况提高授信额度的作法,转而建立以定期对持卡人收入状况审核为基础的授信额度机制,真正把握长期稳定的用户并降低信用卡用卡风险。
2、金融机构建立定期回访制度。金融机构应加强风险内控,发卡后定期回访持卡人,确认其地址和单位,防止因其变更地址后未办理信息变更手续,致下落不明而给以后诉讼留下隐忧。
3、法院建立多元化送达机制和被告下落不明情况登记制度。以被告住址、工作单位、证明人为基础,通过直接送达、EMS邮政速递、电话录音、短信通知和亲友转告等多种途径,扩宽送达路径,增强送达效果。对信用卡案件被告身份情况、有关案号、案由、承办人进行登记,实现法院系统内部对下落不明人员的信息共享。
4、法院加大信用卡案件的调解力度。积极与银行及持卡人沟通协调,劝说银行对利息、滞纳金、诉讼费作出一定让步并同意灵活的还款方式,引导持卡人承诺尽快偿还本金及部分利息,促成双方调解或撤诉。
5、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将信用卡透支案件作为集中执行重点,成立专项执行小组,灵活运用限制高消费、悬赏执行、新闻曝光等措施,集中攻关,对症下药,提高信用卡欠款案件的执行率。
6、司法部门应加大对信用卡欠款超期不还严重后果的宣传。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教育公众“量力”用卡,慎于过度超额消费、超前消费,根据自身收入状况,形成信用卡消费上限习惯,避免因信用额度不佳造成房贷不能等情形。
二、信用卡纠纷案件的特点
1、原告较固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信用卡纠纷案件主要集中在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商业银行。
2、案件集中性批次数量巨大。信用卡案件中,原告同时起诉100名被告以上的情况较普遍。
3、起诉原因主要集中在持卡人经多次催收仍不归还透支款项。
4、审理周期偏长。该类案件因被告人下落不明裁判文书大多需公告送达,案件审理周期是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的1倍以上,一般需4个月左右。
5、调解难度较大。由于被告大多下落不明,且要承担复利等衍生债务,法院调解工作难度较大。
6、被告以年轻人为透支消费主力军。信用卡案件中80后、90后年轻人透支消费占相当大的比重,且年轻人“卡付卡”现象突出,用一张信用卡的钱还另一张信用卡的债。
7、涉嫌信用卡诈骗的情形隐藏其中。由于信息泄露,拾得、冒领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情形,少部分信用卡纠纷,兼涉嫌信用卡诈骗。
8、执行难度大。信用卡纠纷案件生效判决自动履行率很低,大部分案件进行执行程序后,法院依职权难以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加之发卡银行也无法提供有效财产线索,致使案件执行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当发生信用卡纠纷案件时,应该尽快偿清债务,如果实在无法偿还的,与当事人或者法院进行协商,协商不了再请律师进行辩护。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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