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相同?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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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翠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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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生产销售假药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不相同的,这在我们国家《刑法》当中是两种不同的罪名,生产销售假药主要指的就是在客观性的表现方面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但是后者是比较广泛的,不管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只要危害到公共安全的话,那么都需要对此进行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相同?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相同?

生产销售假药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不相同的,这在我们国家《刑法》当中是两种不同的罪名,生产假药罪共犯应该应该按照其在共同犯罪当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来进行不同的量刑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二、如何认定生产假药罪的情节?

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在我们的当代社会,假药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当中规定,不允许在市场上流通的。所以不管是销售假药行为还是生产假药都需要受到惩罚,但是生产销售假药罪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确实存在显著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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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

二,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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