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律师常规的收费,是参照诉讼程序的级别进行,诉讼程序为“二审终审”制,即诉讼分一审阶段、二审阶段,首次提起诉讼即为一审,一审判决或裁定后,如一方当事人不服,即可提起二审,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一般情况不得再提起诉讼。但是现实中,判决之后还有执行程序的提起,即判决后如果对方不履行判决确定的内容,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以使判决内容得以实现(即平时所说的查封、扣押财产)。
相对应的,律师收费也就有一审收费、二审收费、执行程序收费三个阶段。需说明的是,有关规定并未提供执行阶段的收费指导,所以现实中一般为协商收费,或者算入一审、二审收费中,相当于免收执行阶段的费用。
二、民事诉讼中律师的权利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诉讼权利,分类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依委托代理关系取得的诉讼权利。
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是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基于其特殊身份,参加民事诉讼所享有的权利,在民事诉讼代理活动中,律师享有以下几项法定的诉讼权利,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律师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咨询、阅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责任给予支持;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出庭执行职务的诉讼权利;解除或辞去委托关系的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诉讼权利。
依委托代理关系取得的诉讼权利,是指代理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因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诉讼权利,这部分权利本应由当事人享有,但是,由于委托代理而由律师代为行使,委托授权可分为一般授权和特殊授权,如果是一般授权,律师只能按一般代理的内容项目行使诉讼权利,如果是特殊授权,律师除了行使一般的诉讼权利以外,还应按特别授权的内容代为行为诸如和解、提起反诉、上诉和撤诉等权利。
综上所述,在我国律师的常规收费标准,具体来说就是参照诉讼程序的级别进行的,而我们国家诉讼程序是“二审终审”制,也就是说诉讼分一审和二审阶段,那么首次提起诉讼即为一审,在一审后,如有人不服,那可提起二审,但是这个最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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