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认罪认罚后律师还能辩护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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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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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认罪认罚后律师是仍然可以进行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以承认犯罪事实但是对量刑建议有异议,此时律师可以就量刑建议进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我国认罪认罚后律师还能辩护吗?

一、我国认罪认罚后律师还能辩护吗?

认罪认罚案件必须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自愿认罪认罚的,那么首先当事人本人得清楚什么是认罪认罚制度,签署具结书的后果,适用的程序等等相关问题。而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体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自愿认罪,同意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刑事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及普通程序;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程序选择权及选择不同程序相应的法律权利及后果;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有权获得有效法律帮助;

(五)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层报公安部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侦查机关可以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间,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六)法律规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形。

此外,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自愿认罪认罚的,那么辩护律师可以了解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否出于自愿,有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等非法取证等情况,及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应当对刑事速裁程序提出异议,提交书面意见和相关的证据材料。

最后,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了,辩护律师仍然可以帮助当事人了解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其是自愿认罪认罚,并无受到暴力、胁迫等情况。辩护律师还可以参与到犯罪嫌疑人与检察机关的认罪认罚协商、诉讼程序的选择、量刑建议以及具结书的签署等活动。

二、什么是认罪认罚制度?

认罪认罚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总的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我国的认罪认罚制度是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因此我们需要注意相关的认罪认罚制度的规定,以避免不知道如何适用认罪认罚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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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吴某某近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吴某某的同意,本所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吴某某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经庭前阅读起诉书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及量刑建议:
辩护人对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不持异议,但根据本案事实,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判处缓刑。理由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盗窃数额巨大,辩护人对此不能认同。
根据2013年7月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新标准,即认定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为“6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40万元以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盗窃数额不超过6万元,不应当属于数额巨大,仅符合数额较大的标准。
辩护人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案件,从涉案账户明细上看被告人仅从被害人刘荣华账户转款 元,辩护人认为起诉述指控盗窃数额 元证据不足,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案件,涉案手机发票价格为 元,但辩护人通过网上查询发现手机在京东商城售价为元, 即使在2014年3月6日该款手机的报价仅为 8元,辩护认为京东商城出具发票的数额不能真实反应手机的实际价值。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盗窃数额不超过6万元,因此应当对被告人在三年以下进行量刑。
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被告人的口供可以看出,从本案的侦查到审查起诉,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表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吴某某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另外,被告人的家庭是非常不幸,被告人因本次犯罪已经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夫妻离异,年仅4岁的儿子,由年迈的父母抚养。被告人的母亲常年遭受疾病的折磨,行动不便,父亲的身体也是每况愈下,幼小的孩子正是需要父爱和母爱的时候,我在会见被告人时,每次都潸然泪下,对自己犯下的罪行非常懊悔,多次表示出去以后,一定找一份踏实的工作,尽一切办法偿还被害人,并真正负起家庭的责任,好好的赡养老人照顾孩子,以弥补这么多年来对老人和孩子的亏欠。希望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在此案之前,没有任何犯罪记录,本案的犯罪原因也是因思想上一念之差,才走上犯罪这条路。所以主观恶意较小,社会危害性也很小。
结合上述所述,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盗窃罪,但是结合本案件被盗财物的实际价值,认罪态度好,且具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以及被告人特殊的家庭情况,辩护人恳请合议庭能够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判处。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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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最高然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司法部关于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均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此,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二、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减轻量刑情节,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本案发生后,被告人积极对被害人采取补救赔偿措施,已经将所盗窃手机主动退还给被害人,但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18条
第一款的规定,对于主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

二、2012年3月20日,被害人出具书面的谅解书,明确表示不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21条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谅解的原因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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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学法律的,最近遇到了一个问题一直不能得到详细的答案,所以在这问一下大家被告人认罪辩护人无罪辩护还有效吗?
[律师回复]
1、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二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可能判处死刑的;
  
3、外国人犯罪的;
  
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
  
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
第七项是兜底条款,另外根据第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本意见审理。
  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本意见审理。
另外第一条第五项,辩护人作无罪辩护,虽经被告人认罪但法院采信的,同样会符合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而不适用该司法解释。
2、被告人认罪,但其辩护人不认为其犯罪并做无罪辩护。——应当说,在实践这种情况比较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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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因为犯了抢劫罪,已经请了律师做无罪辩护了,但是担心不成功,无罪辩护 从轻处罚辩护如何兼顾?
[律师回复] 律师的辩护权主要规定在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中,《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该条规定,律师要进行无罪或罪轻辩护,需要拿出证据,即律师需要承担证明责任,在没有证据时律师的辩护意见就不会被采纳和接受;
而2007年10月28日,新修订的《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该条规定,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中“证明”二字换作“提出”二字,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同时意味着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等可以是材料和意见,而不用是证据;律师可以针对检察院指控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辅助以材料和意见等,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二、辩护策略的选择
律师作为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其职责是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前提下,依法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但是,面对同一个被告人,如何选择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非常关键,在当下的司法环境下,似乎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不能兼顾,意味着律师选择了作无罪辩护就必须放弃作罪轻辩护,选择了罪轻辩护就必须放弃无罪辩护。因此,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策略的制订、辩护技巧的安排尤为重要。
三、罪轻辩护
在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中,律师经过详细阅卷,会见,向被告人释法等工作,并排除事实、证据、认定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后,在案件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律师就只能做罪轻辩护,这样处理既符合案件实际,又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罪轻辩护的要点,是要全面搜集被告人可能免除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我个人觉得,酌定情节也是很关键,不能忽视,应多方面搜集。律师可以在法庭辩论或者书面辩护词中,明确说明被告人具有几个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和几个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向法庭进行突出的阐述和提示。
四、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的兼顾
虽然当前的刑事审判实践中,律师作无罪辩护被法院宣告无罪的几率比较低,但如果案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不大、不符合犯罪构成等因素,律师就应当勇敢的进行无罪辩护;另外,被告人坚持无罪供述,其本人和家属均要求律师作无罪辩护的情况下,律师可以与被告人达成统一的辩护意见,进行无罪辩护。
但是,在律师经仔细研究发现,案件符合犯罪构成,而被告人坚持作无罪辩护的情况下,律师是不是一定放弃罪轻辩护呢?我认为,可以就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进行兼顾考量,具体操作上,可以在对案件提出无罪辩护的意见和材料的基础上,提出假设性的辩护意见,即假设被告人被认定为有罪的情况下,提出可以免于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意见,可以这样表述:“下面发表假设性辩护意见:在被告人被认定有罪的情况下,提出以下假设性辩护意见,被告人具有以下免于处罚、从轻或减轻的犯罪情节,即被告人具有几个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和几个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望法庭考虑和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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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辩护律师指的是?
我国法律规定辩护律师是对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律师,其目的在于通过自己对法律适用情况的了解,来对被告进行合法的辩护,期望在最后的司法判决中得到有利的判罚结果,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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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想了解一下被告人认为辩护人不称职可以拒绝辩护人辩护
[律师回复] 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进行辩护是被告人在诉讼中的一项权利。辩护人接受委托,在审判中为被告人依法进行辩护,是辩护人的一项义务。
被告人认为辩护人的辩护对自己不利或者是违背了自己的意愿的,有权拒绝辩护人的辩护,由自己进行辩护。或者被告人认为自己有罪,完全认可公诉人的指控,没有让辩护人辩护的必要,也可以中途拒绝辩护人继续为自己辩护。
如果被告人认为辩护人为自己的辩护没有说服力或者不同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的,可以拒绝他的辩护另行委托其他辩护人为自己进行辩护。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在诉讼中的一项权利,法律也是允许的。
对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由人民法院为他指定辩护人的,如果被告人坚决拒绝人民法院为他指定的辩护人为他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应当记录在案。
如果被告人是属于聋、盲、哑人或者间歇性精神病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开庭审理时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人民法院为他指定了辩护人,而被告人有正当理由拒绝人民法院为他指定的辩护人为自己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其他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重新为其指定其他辩护人。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上述规定。
请问一下关于被告人认为辩护人不称职可以拒绝辩护人辩护
[律师回复] 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进行辩护是被告人在诉讼中的一项权利。辩护人接受委托,在审判中为被告人依法进行辩护,是辩护人的一项义务。
被告人认为辩护人的辩护对自己不利或者是违背了自己的意愿的,有权拒绝辩护人的辩护,由自己进行辩护。或者被告人认为自己有罪,完全认可公诉人的指控,没有让辩护人辩护的必要,也可以中途拒绝辩护人继续为自己辩护。
如果被告人认为辩护人为自己的辩护没有说服力或者不同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的,可以拒绝他的辩护另行委托其他辩护人为自己进行辩护。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在诉讼中的一项权利,法律也是允许的。
对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由人民法院为他指定辩护人的,如果被告人坚决拒绝人民法院为他指定的辩护人为他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应当记录在案。
如果被告人是属于聋、盲、哑人或者间歇性精神病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开庭审理时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人民法院为他指定了辩护人,而被告人有正当理由拒绝人民法院为他指定的辩护人为自己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其他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重新为其指定其他辩护人。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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