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探视权开庭应该怎样辩论?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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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起诉探视权开庭应该围绕着事实和法律来进行辩论。因为在离婚案件当中是涉及到多方当事人的利益,所以探视权是属于离婚之后,关于孩子的问题如何来进行探视的,所以必须要通过合法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可以自行办理,可以委托律师。
起诉探视权开庭应该怎样辩论?

一、起诉探视权开庭应该怎样辩论?

起诉探视权开庭应该围绕着事实和法律来进行辩论。离婚案件中牵涉到双方当事人的许多利益,探视权就是离婚后相关子女的看望和沟通的权利。我国对这类权力予以支持,相关的探视权开庭办理时,当事人可以自行进行辩解,也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办理。

这类案件可以进行相应的自行办理,也可以维权,鉴于涉及法律问题相对专业,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少受损失,稳妥起见建议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予以必要协助。

二、探视权法律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探视权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为此探视权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证。解决了未修改前探视权行使无法定程序作保证的空白,对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纠纷和当事人行使探视权均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超过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视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也应遵循这个规律,本着互利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登记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时,夫妻双方未就探视权提出请求,而在离婚后发生探视权纠纷的,可以“探视权纠纷”为由,单独提起诉讼

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目前关于探视权方面的问题大家是比较关注的,主要还是因为现在关于孩子的表现问题,大家都是非常的重视的,在这种情况之下,法庭辩论环节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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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原告陈述后,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对原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完毕,由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言,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被告有诉讼代理人的,在被告发言完毕后,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发言和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被告发言、答辩后,法庭应当让第三人发言或者答辩,让他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发言、答辩,提出自己的意见。第三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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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案件法庭调查程序 法庭调查阶段,法官主要关心的是当事人双方何时认识、何时确立恋爱关系、何时结婚、何时生育子女、双方何时因何原因闹矛盾、何时分居等基本情况。而对于谁是谁非,主要看当事人的举证。如果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对方的是非,其言辞再可信,法院一般也不会采纳作为定案的依据。 如果在当事人的陈述中,法官认为有些事实还没有说清,可能会再主动询问当事人问题。而法官一般问问题都是带有某种目的性的,所问的问题一般也比较关键和重要,当事人一定要认真重视,想好后再回答,不能过于草率。 法庭调查的最后一项内容,就是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提问。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提问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一定要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好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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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诉人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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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辩护人辩护;
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如果合议庭发现新的事实,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该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经过辩论后,审判长认为控辩双方的发言中已经没有新的问题和意见提出,没有继续辩论必要时,即应终止双方发言,宣布辩论终结。
1、20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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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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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个月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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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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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可以用法理语义解释确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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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柳菁与被告郑建清双方对子女探视的协议无效;  
二、原告刘柳菁可每个季度探视子女一次至18周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郑建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    审 判 员 王锦扬    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唐佳声  附一判决适用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七(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第二款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四第一款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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