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法院起诉离婚原告不出庭怎么办
向法院起诉离婚原告不出庭处理方法: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自己意思的以外,仍然要出庭参加诉讼,如果确实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离婚案件以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陈述自己的意见为原则,在当事人能够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下,出庭应诉是离婚案件当事人的义务,不能仅由诉讼代理人进行代理。同时,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也规定,原告在经传票传唤后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结合这两条法律规定来看,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签收法院的开庭传票后,如果确实有无法到庭的客观事由,应该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即可依法延期处理。没有特殊情况或者有特殊情况而事先又未提出书面意见,那么可以按撤诉处理。
离婚案件是身份关系的变更之诉,它不仅关系到婚姻关系的存废,而且涉及家庭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的稳定。从立法层面来看,我国对婚姻关系的解除所持的态度是审慎的,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也比较慎重,因此坊间也有“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之语。这是立法和司法的态度,具体到一件离婚案件中,婚姻关系的解除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原被告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但是,原被告感情状况如何,是否有感情基础,除了原被告自己外,包括诉讼代理人在内的第三人是无法完全知晓的。从常理来看,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是不能等同的两个身份概念,委托代理人所掌握的情况大量来自于委托人的一面之词,无法对真正情况作全面的了解,如果没有原告本人的陈述,代理人根本无法就具体事实来陈述和发言,那么案件事实也就很难查清。同时,从原告的角度来说,作为诉讼的发起方,本应积极准备诉讼,方便法院查明事实早日裁判。但在开庭之前不说明无法参加诉讼的客观事由,开庭之日也不积极履行出庭应诉之义务,其行为是一种消极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行为人应该对自己的处分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负责,按自动撤诉处理就是要让原告担负这份责任。
如果是起诉离婚的,需要满足一些诸如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背离婚姻关系的要件,或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具体见下面的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起诉离婚应该注意什么
第一、 要准备好诉讼材料。在离婚诉讼中应该带齐该带的诉讼材料,如身份证、答辩状、证据原件等。由于原、被告所处的角度不同,准备的陈述材料也不同。作为原告,应该根据诉求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防止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
第二、核对证据时,要辨明真假开庭审理是整个诉讼的中心环节,每一步都不应疏忽。特别是在法庭核对证据阶段,对于有利于对方但不符合事实的假证,必须及时揭露、批驳,并应提供新的证据来予以否定。需知证据是法院定案的依据,在证据问题上疏忽了,就会使自己陷于被动局面。当然,对这个问题要实事求是,不能无理辩三分。如果不利于自己的证据确凿属实,也应承认。因为真的终究是真的,不会因为自己进行反驳就会变成假的。
第三、说清楚诉求,从容应答在审理中一定要在如何向法院讲清事实方面下功夫。除了要向法院提供证据和证据线索还要通过起诉或答辩、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活动,把应该讲的话全部讲出来。还要注意学习法律,把话讲到点子上。
只有把握住事实,又掌握有关法律,才可能胜诉。作为原告应该针对对方的提问做出适当的辩论。作为被告,应尽量围绕夫妻感情尚可、不到分手地步为中心,摆事实,讲道理。在辩论阶段,听对方陈述时一定要聚神会神,不要因对方的言语而恼怒,切忌在法庭大闹。对方说的不对的要点,要拿笔记住,然后继续向下听。在反驳时,要有条理地围绕自己的主张反驳。
故此结合全文的论述就能够得知,向法院起诉离婚原告不到庭的处理方法一般为:如果当事人没有办法出庭,可以向法院说明情况。另外当事人没有理由拒不到庭的,按照撤诉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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