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到什么程度该离婚夫家?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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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婚姻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就可以离婚了。在我国的离婚诉讼当中,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的法定条件中占主导地位,而调解无效,仅仅处于辅助地位。
我国婚姻到什么程度该离婚夫家?

一、我国婚姻到什么程度该离婚夫家?

“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的法定条件。我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我国的法定条件的基本构成要件有两个方面:一是实质要件,感情确已破裂;二是程序要件,经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的法定条件中占主导地位,而调解无效,仅仅处于辅助地位。因此,我们可以分析得出《民法典》坚持诉讼离婚的唯一法定条件,即破裂主义原则。

《民法典》第1079条所列举了五种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是: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中,受伤害方在关系中往往是弱势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发生在夫妻之间双方更是有长期积怨,很难和好。一方要求离婚的,如不及时处理可能对受害一方极其危险。在判决离婚前,要做好坚决不离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测。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方面不以不准离婚惩罚有过错一方,同时应通过调解、判决等审判活动,加强道德教育,对错误思想和行为予以道德上的谴责。对第三者可建议有关组织对第三者予以适当的行政处分。

对确实已经死亡的婚姻,在做好无过错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础上判决离婚。从长远来看,这对解放当事人自身,促进社会安定团结,预防矛盾的升级、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对这一类案件,首先应教育帮助有此恶习的一方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改正自己的行为,多关心家庭、承担家务、照料子女。其次要动员另一方给予关心和帮助,促使双方和好。对少数夫妻积怨太深,被告恶习屡教不改,双方关系极为恶劣,确实不堪共同生活的,应准予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双方没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使得夫妻关系实际上名存实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标志着夫妻关系破裂。所谓分居,是指夫妻人为中断相互之间的共同经济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抚慰。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宣告公民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寻找仍无音讯的,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

夫妻一方失踪,客观上已经不履行自己对家庭、对子女、对配偶的责任,维持这种婚姻关系对另一方已无实质意义。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失踪人的婚姻关系,对及时有效保护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有其他利害关系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稳定家庭秩序与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其他方法:

1.一方患有法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我国的离婚案件是我国常见的民事诉讼案件类型之一,因此我们在日常的生活当中应当注意相关的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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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婚姻到什么程度该离婚?
我国的婚姻到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就应该离婚。在我国的离婚案件当中,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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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中国为什么不施行夫妻婚后改姓制度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想要变更子女的姓名通常是出于以下几种原因:一是,有抚养权的母方处于对子女父方的怨恨,要改变子女的姓。古语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中国人非常看重传宗接代,有的女方希望通过改变子女的姓(通常为男孩),以达到让对方绝后的心理满足。二是,由于种种原因,一方认为子女的名字需要改变,只改变名字而不改变姓。三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想将子女的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的姓氏。
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获得了亲自抚养子女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而不得获得了对子女的一种垄断,更不能借此否认另一方子女的亲子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随着婚姻关系的终结而归于消灭。因此,一方想改变子女的姓名,必须与另一方协商,达成公识之后方可到户口登记部门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最高人民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因此,父母离婚后,对改变子女姓氏应当协商。未成年子女如能清楚表达自己的意见,也可以听取其意见。成年子女可以依法改变自己的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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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中国婚姻法和国外婚姻法?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请问中国婚姻法和国外婚姻法?问题解答如下, 中国婚姻法与的有很大区别,我只是说些大的区别点,具体的语言你在组织下  
一、婚姻缔结实质要件的异同。  
(一)法律规定的条件。  
1、资格条件。多数州规定,在美注册结婚,不论男女年龄应均满18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结婚,还要获得其父母或法官同意。  
2、注册条件。在,结婚须注册登记以及举行结婚仪式。《统一结婚离婚法》第201条规定,获得批准、举行仪式并进行登记的男女之间的婚姻在本州有效。绝大多数州的法律也要求结婚的男女须在牧师等神职人员、法官或政府官员面前依法举行婚礼。《统一结婚离婚法》第206条规定,和经过授权的政府官员都可以主持结婚仪式,也可以按宗教仪式举行结婚仪式。  与中国法律不同,在,不同的州结婚证书是有有效期限的,这一点与类似。即结婚证书的有效期限从30天到60天不等。在这一期限内,男女双方必须举行婚礼,否则须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另外,申请登记注册的男女双方须等候3-5天的等待期,最终由或政府签发。  
(二)中国法律规定的条件。  
1、资格条件。中国《婚姻法》规定,在中国登记结婚的年龄,男方不得少于22周岁,女方不得少于20周岁,比规定要晚一些,提倡婚姻自由,合法婚姻的结合不受干涉。在禁止结婚条件方面,禁止患有恶性传染病特别是有可能传染给下一带疾病携带者结婚,并禁止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傍系血亲结合。  
2、注册条件。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否则不是合法夫妻关系。一经登记,即确立夫妻关系,不必经过公告期。  
二、无效婚姻的异同。  
(一)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况。  法律指的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缺乏结婚的法律能力和意愿,或者是存在其他严重的婚姻障碍。根据多数州的法律,婚姻无效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男女双方不产生任何夫妻的权利义务,目前,婚姻无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类:  
1、婚姻缔结双方是在法律禁止结婚的限制内。根据大多数州的法律,任何男子不得与其直系血亲以及一定范围的傍系血亲的亲属结合,否则是无效婚姻。比如,马萨诸塞州法律规定:任何男性都不能与他的母亲、祖母、女儿、孙女、姐妹、继母、祖继母、孙媳、岳母、岳祖母以及妻子的女儿、妻子的孙女、兄弟的女儿、姐妹的女儿、父亲的姐妹、母亲的姐妹通婚。  
2、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结合为无效婚姻。如果举行婚礼时,一方不满十八周岁,很可能会导致婚姻的无效。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须登记注册,一般需经过父母或法官批准。  
3、重婚的婚姻为无效婚姻。目前除非洲和个别国家外,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不承认重婚的婚姻效力。目前,在绝大多数州都规定,重婚是无效婚姻。且同中国法律一样,重婚一般导致刑事责任。  
4、虚假婚姻为无效婚姻。虚假婚姻一般指为了某种意图或某种目的而结婚。这种情况多数发生在移民领域。即之外的公民欲通过与公民结婚而移民本土。为解决这一问题,目前,移民法案已规定,之外的公民欲基于婚姻而取得绿卡,须在居住二年以上。  
(二)中国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况。  根据中国《婚姻法》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三、可撤销婚姻的异同。  
(一)法律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况。  
1、精神和身体的不健全。精神不健全,主要指当事人在结婚时,根据当事人当时的精神状态,不能够理解结婚的性质以及不能够理解结婚的权利与义务,一般指精神病患者、重度智力低下患者。而身体的不健全,主要指当事人性无能,而他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知道对方的此种症态。  
2、胁迫婚姻。即缔结婚姻关系是由于另一方胁迫而不得不表示同意结婚的。比如,当事人一方以暴力手段迫使对方与自己结婚,或者
第三方以威胁、利诱等方式迫使当事人结婚的。  
(二)中国法律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况。  根据中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中国可撤销婚姻的情况限于受胁迫一种,性无能及拒绝性生活不能成为婚姻可撤销的法定理由,但可以成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的参考依据。  
四、离婚的条件及程序的异同  一)法律规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在,离婚必须通过法庭进行,不能像中国一样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双方合意一致离婚,也要法庭裁判。而提出离婚的理由有过错和无过错之分,目前所有的州都适用无过错离婚原则,确定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点,与中国相同。  
1、管辖;离婚应当在一方所在地提讼,目前,绝大多数州均规定,当事人需在本州居住一定期限后,方可有提起离婚的诉权。各州对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在本州居住时限的长短规定不一,最长的为期一年,如华盛顿州、新泽西州、纽约州;最短的没有期限,如南达科他州。而一般的州规定在6个月左右,如密西西比州、夏威夷州;较短的规定从60天到6周到90天不等,如爱达荷州规定为6周、伊利诺斯州为90天等。  
2、离婚程序:同中国法律规定一样,离婚的原告须要交纳诉讼费用。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可以要求发布禁令,禁止夫妻任何一方转移、抵押、隐匿共同财产,禁止一方骚扰、妨害另一方或任何子女的安宁。如果遇有伤害人身或感情的危险,可以责令一方从共同住宅中暂时迁出。有的州还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应当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与中国几乎所有的案件都适用调解程序不同,一般只有在无过错离婚的案例中,才适用调解程序。对于涉及子女监护和探视问题,一般均要进行调解。  
3、过错理由:主要有三种,即通奸、虐待、遗弃。通奸是最常见的过错离婚的理由。与中国司法审判实践一样,通奸证据的取得也是非常困难的。但与中国处理案件不同,有些州的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确定过错时,往往会采用推定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一方是否有婚外性行为,比如,有配偶与其他异性在宾馆一起开房的证据、异性男女同居一室的证据。如果有这些间接证据而没有直接性关系发生的证据,法官也可以通过一般常人思维行为方式的推理,确定发生过性关系,除非被怀疑者能举出反证。  
4、分居制度:大部分州都规定了分居制度。即当事人在主观上有离婚的愿望前提下,不在一起共同居住超过一段时间就可以离婚的制度。各个州规定分居的时间长短不一,最短有六个月,最长有五年。一般大多数州规定在1~3年左右。根据《统一结婚离婚法》,当事人分居超过180天即可向申请离婚。  (二)中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及程序。  中国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有两种:协议登记离婚与单方诉讼离婚。对于离婚合意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到一方户口所有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必亲自到办理。
第二种途径,是适用于一方不同意离婚而一方坚持离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一方向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查明,如果当事人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除了上述几种情况,中国
第一次判决,基本不会同意当事人的离婚请求。除非已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书生效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可能性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由此可见,与婚姻家庭法相比,中国离婚程序显得简洁而具有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
请问中国婚姻法和国外婚姻法?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请问中国婚姻法和国外婚姻法?问题解答如下, 中国婚姻法与的有很大区别,我只是说些大的区别点,具体的语言你在组织下  
一、婚姻缔结实质要件的异同。  
(一)法律规定的条件。  
1、资格条件。多数州规定,在美注册结婚,不论男女年龄应均满18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结婚,还要获得其父母或法官同意。  
2、注册条件。在,结婚须注册登记以及举行结婚仪式。《统一结婚离婚法》第201条规定,获得批准、举行仪式并进行登记的男女之间的婚姻在本州有效。绝大多数州的法律也要求结婚的男女须在牧师等神职人员、法官或政府官员面前依法举行婚礼。《统一结婚离婚法》第206条规定,和经过授权的政府官员都可以主持结婚仪式,也可以按宗教仪式举行结婚仪式。  与中国法律不同,在,不同的州结婚证书是有有效期限的,这一点与类似。即结婚证书的有效期限从30天到60天不等。在这一期限内,男女双方必须举行婚礼,否则须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另外,申请登记注册的男女双方须等候3-5天的等待期,最终由或政府签发。  
(二)中国法律规定的条件。  
1、资格条件。中国《婚姻法》规定,在中国登记结婚的年龄,男方不得少于22周岁,女方不得少于20周岁,比规定要晚一些,提倡婚姻自由,合法婚姻的结合不受干涉。在禁止结婚条件方面,禁止患有恶性传染病特别是有可能传染给下一带疾病携带者结婚,并禁止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傍系血亲结合。  
2、注册条件。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否则不是合法夫妻关系。一经登记,即确立夫妻关系,不必经过公告期。  
二、无效婚姻的异同。  
(一)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况。  法律指的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缺乏结婚的法律能力和意愿,或者是存在其他严重的婚姻障碍。根据多数州的法律,婚姻无效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男女双方不产生任何夫妻的权利义务,目前,婚姻无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类:  
1、婚姻缔结双方是在法律禁止结婚的限制内。根据大多数州的法律,任何男子不得与其直系血亲以及一定范围的傍系血亲的亲属结合,否则是无效婚姻。比如,马萨诸塞州法律规定:任何男性都不能与他的母亲、祖母、女儿、孙女、姐妹、继母、祖继母、孙媳、岳母、岳祖母以及妻子的女儿、妻子的孙女、兄弟的女儿、姐妹的女儿、父亲的姐妹、母亲的姐妹通婚。  
2、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结合为无效婚姻。如果举行婚礼时,一方不满十八周岁,很可能会导致婚姻的无效。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须登记注册,一般需经过父母或法官批准。  
3、重婚的婚姻为无效婚姻。目前除非洲和个别国家外,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不承认重婚的婚姻效力。目前,在绝大多数州都规定,重婚是无效婚姻。且同中国法律一样,重婚一般导致刑事责任。  
4、虚假婚姻为无效婚姻。虚假婚姻一般指为了某种意图或某种目的而结婚。这种情况多数发生在移民领域。即之外的公民欲通过与公民结婚而移民本土。为解决这一问题,目前,移民法案已规定,之外的公民欲基于婚姻而取得绿卡,须在居住二年以上。  
(二)中国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况。  根据中国《婚姻法》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三、可撤销婚姻的异同。  
(一)法律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况。  
1、精神和身体的不健全。精神不健全,主要指当事人在结婚时,根据当事人当时的精神状态,不能够理解结婚的性质以及不能够理解结婚的权利与义务,一般指精神病患者、重度智力低下患者。而身体的不健全,主要指当事人性无能,而他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知道对方的此种症态。  
2、胁迫婚姻。即缔结婚姻关系是由于另一方胁迫而不得不表示同意结婚的。比如,当事人一方以暴力手段迫使对方与自己结婚,或者
第三方以威胁、利诱等方式迫使当事人结婚的。  
(二)中国法律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况。  根据中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中国可撤销婚姻的情况限于受胁迫一种,性无能及拒绝性生活不能成为婚姻可撤销的法定理由,但可以成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的参考依据。  
四、离婚的条件及程序的异同  一)法律规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在,离婚必须通过法庭进行,不能像中国一样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双方合意一致离婚,也要法庭裁判。而提出离婚的理由有过错和无过错之分,目前所有的州都适用无过错离婚原则,确定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点,与中国相同。  
1、管辖;离婚应当在一方所在地提讼,目前,绝大多数州均规定,当事人需在本州居住一定期限后,方可有提起离婚的诉权。各州对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在本州居住时限的长短规定不一,最长的为期一年,如华盛顿州、新泽西州、纽约州;最短的没有期限,如南达科他州。而一般的州规定在6个月左右,如密西西比州、夏威夷州;较短的规定从60天到6周到90天不等,如爱达荷州规定为6周、伊利诺斯州为90天等。  
2、离婚程序:同中国法律规定一样,离婚的原告须要交纳诉讼费用。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可以要求发布禁令,禁止夫妻任何一方转移、抵押、隐匿共同财产,禁止一方骚扰、妨害另一方或任何子女的安宁。如果遇有伤害人身或感情的危险,可以责令一方从共同住宅中暂时迁出。有的州还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应当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与中国几乎所有的案件都适用调解程序不同,一般只有在无过错离婚的案例中,才适用调解程序。对于涉及子女监护和探视问题,一般均要进行调解。  
3、过错理由:主要有三种,即通奸、虐待、遗弃。通奸是最常见的过错离婚的理由。与中国司法审判实践一样,通奸证据的取得也是非常困难的。但与中国处理案件不同,有些州的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确定过错时,往往会采用推定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一方是否有婚外性行为,比如,有配偶与其他异性在宾馆一起开房的证据、异性男女同居一室的证据。如果有这些间接证据而没有直接性关系发生的证据,法官也可以通过一般常人思维行为方式的推理,确定发生过性关系,除非被怀疑者能举出反证。  
4、分居制度:大部分州都规定了分居制度。即当事人在主观上有离婚的愿望前提下,不在一起共同居住超过一段时间就可以离婚的制度。各个州规定分居的时间长短不一,最短有六个月,最长有五年。一般大多数州规定在1~3年左右。根据《统一结婚离婚法》,当事人分居超过180天即可向申请离婚。  (二)中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及程序。  中国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有两种:协议登记离婚与单方诉讼离婚。对于离婚合意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到一方户口所有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必亲自到办理。
第二种途径,是适用于一方不同意离婚而一方坚持离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一方向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查明,如果当事人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除了上述几种情况,中国
第一次判决,基本不会同意当事人的离婚请求。除非已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书生效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可能性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由此可见,与婚姻家庭法相比,中国离婚程序显得简洁而具有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
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是什么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法》适应新时期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需要,在规定法定财产制为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同时,又规定允许夫妻就财产关系自愿约定,以排除共同财产制的适用。我国《婚姻法》允许夫妻按照双方的意愿,约定处理双方的财产关系,可以满足新形势下夫妻因各种原因(如个人承包经营、再婚夫妻的财产、涉外婚姻及涉及港、澳、台同胞的婚姻等)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本次《婚姻法》对约定财产制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该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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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进度款结算流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进度款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形象进度、或控制界面等)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的各项费用总和。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一般按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
工程进度款的计算,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工程量的计量[参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二是单价的计算方法。
单价的计算方法,主要根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事先约定的工程价格的计价方法决定。目前我国一般来讲,工程价格的计价方法可以分为工料单价和综合单价两种方法。二者在选择时,既可采取可调价格的方式,即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也可采取固定价格的方式,即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在工程价格中已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了固定价格所包括的内容和范围。
工程价格的计价方法,可调工料单价法将人工、材料、机械再配上预算价作为直接成本单价,其他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税金分别计算;因为价格是可调的,其人工、材料等费用在竣工结算时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竣工调价系数或按主材计算差价或主材用抽料法计算,次要材料按系数计算差价而进行调整;固定综合单价法是包含了风险费用在内的全费用单价,故不受时间价值的影响。
1、根据施工合同应支付进度款完成部分的工程预算;
2、经现场监理审核确认的审核结果;
3、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
4、监理出具的工程款支付证书;
5、施工合同复印件;
6、相关工程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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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确认婚姻无效适用什么程序?
[律师回复]
一、谁能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婚姻法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有权就此向人民提起申请的主体除了婚姻当事人以外,是否包括利害关系人,法无明文规定。婚姻生活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当事人私人生活领域,法律不应过分干预,也不应允许其他任何人任意干涉。但是如果这种关系已经严重侵害和影响了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受到限制。基于这种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思想,《解释(一)》规定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可以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但对于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解释(一)》有条件地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婚姻无效的请求,以期限能够在尊重当事人私人生活权利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之间寻求最佳结合点。请求权人的范围越宽,表明国家对婚姻的干预越多;请求权人的范围越窄,表明干预越少。从对私权的保护来说,有权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人范围不应太宽。除重婚案件可以由基层组织申请宣告无效外,其他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只限于当事人和近亲属。由于导致婚姻无效的事由是法定的,即由于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到法定婚龄、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原因造成的,从这几种情况来看,对社会风气及其他人都可能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有些甚至已经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允许婚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不过出于对当事人个人生活的尊重,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应严格限制。根据《解释(一)》第10条规定:向人民就己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作具体分析,分别为以下情形: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为当事人以及基层组织,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另外,人民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到财产处理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以有请求权的
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以保护自己合法的财产权益。对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协议的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己达成协议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的,应确认为无效,以确保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
2、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和未达婚龄者的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和其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为婚姻当事人和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
二、宣告婚姻无效适用什么程序第
一、从我国对诉讼程序的现有规定来看,普通程序(相对特别程序而言,包括简易程序)与特别程序最大的差别在于普通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而特别程序则实行一审终审制,即一旦作出判决,当事人没有上诉权。因此,我们在审判实务中对特别程序的适用应从严掌握。

二、程序正当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而实现程序正当必须遵循的一个首要原则当属“程序法定”原则。我们在具体适用程序法则时,特别是涉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第
三、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人民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列举的方法明确了上述四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并分别在民事诉讼法
第十五章
第二至
第五节中对其适用的程序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从160条的兜底条款的内容来看,“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实质上给法官列出两个并列的选项。笔者认为,其要义是指除前述明确适用特别程序的四类案件以外,如果在具体部门法中明确了适用特别程序的,适用特别程序,否则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从同位阶的现行婚姻法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相关的司法解释来看,虽然对无效婚姻的情形予以了明确,但对处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适用程序的问题没有作出相关的规定。第
四、虽然婚姻法解释(一)
第九条
第一款规定“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这并不表示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不能上诉。事实上,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往往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该条第二款就明确规定“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因此,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应适用特别程序还是普通程序,笔者认为,作为制度设计不应仅限“有关婚姻效力”的问题,还应当充分考虑案件所涉的其他相关法律问题,比如财产分割问题、子女抚养问题。关于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确认婚姻无效适用什么程序这个问题,
首先小编需要为大家解释的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是不一样的,因为可撤销的婚姻也有可能转为有效的婚姻。
其次,婚姻无效可以适用行政方面的程序,也可以适用诉讼上的程序,诉讼程序就是宣告婚姻是无效的。
中国婚姻法退还礼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中国婚姻法退还礼金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彩礼返还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实践中,涉及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8.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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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最近有出新婚姻法吗
有。我国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主要有:《民法典》第1076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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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审级制度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我国破产重整专指破产程序中的重整,因而它属于一项破产制度。
在西方尤其在英家,其破产重整既可发生于破产程序中,又可出现于破产程序之外,此二者构成了它们重整制度的双轨机制,并且同非破产型重整区别开来。
我国企业破产法只有限地规定了破产重整制度,也即通过重整原因与破产原因的等同化、重整程序破产化,破产程序外的重整由此失去了产生的可能性。
2、重整与和解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中被联为一体
在国外和解制度同重整制度尽管有着一定的联系,但它们有着各自的性,和解并不一定导致重整,重整也不必然要求和解。但在我国,情形则恰好相反:欲和解则必先有重整的意思表示,欲重整则必先有和解协议的达成。既没有离开重整的和解,也没有离开和解的重整。
我国破产法上和解与重整的这种关系,既有其优势,亦有其缺陷。前者表现在和解与重整可以相互促进,使各自的目的在合力的作用下迅速达到和实现。因为,重整申请的提出,增强了和解协议达成的可能性,并提高了它的现实性;和解协议的达成,促进了破产重整的顺利进行,并强化了它的可靠性。反之,若无重整意思的表示,和解的成功率也会降低;若无和解协议的让步,重整的难度就会提高。
工程进度款怎么支付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程进度款怎么支付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时间规定和总额控制
建筑安装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一般实行月中按当月施工计划工作量的50%支付,月末按当月实际完成工作量扣除上半月支付数进行结算,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的办法。在工程竣工前,施工单位收取的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金额(包括工程合同签订后经发包人签证认可的增减工程价值)的95%,其余5%尾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除保修金外一并清算。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履约保函或其他保证的,可以不留尾款。
(2)操作程序
承包人月中按月度施工计划工作量的50%收取工程款时应填列特制的“工程付款结算账单”送发包人或工程师确认后办理收款手续,每月终了时,承包人应根据当月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以及单价、费用标准,计算已完工程价值,编制特制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和“已完工程量月报表”送发包人或工程师审查确认后办理结算。一般情况下,审查确认应在5天内完成。
(3)付款方式
承包人收取工程进度款,可以按规定采用汇兑,委托收款、支票、本票等各种手段,但应按开户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进度款也可以使用期票结算,发包人在开户银行存款总额内开出一定期限的商业汇票,交承包人,承包人待汇票到期后持票到开户银行办理收款;还可以因地域情况采用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的方式,总之,工程进度款的付款方式可从实际情况出发,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商定和选择。
(4)关于总包和分包付款
通常情况下,发包人只办理总包的付款事项。分包人的工程款由分包人根据总分包合同规定向总包提出分包付款数额,由总包人审查后列入“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统一向发包人办理收款手续,然后结转给分包人。由发包人直接指定的分包人,可以由发包人指定总包人代理其付款,也可以由发包人单独办理付款,但须在合同中约定清楚,事先征得总包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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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打到什么程度算家暴孩子?
我国打到轻微伤的程度就算是家暴孩子。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实施这种行为的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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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工程进度款结算步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进度款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形象进度、或控制界面等)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的各项费用总和。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一般按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
工程进度款的计算,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工程量的计量[参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二是单价的计算方法。
单价的计算方法,主要根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事先约定的工程价格的计价方法决定。目前我国一般来讲,工程价格的计价方法可以分为工料单价和综合单价两种方法。二者在选择时,既可采取可调价格的方式,即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也可采取固定价格的方式,即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在工程价格中已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了固定价格所包括的内容和范围。
工程价格的计价方法,可调工料单价法将人工、材料、机械再配上预算价作为直接成本单价,其他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税金分别计算;因为价格是可调的,其人工、材料等费用在竣工结算时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竣工调价系数或按主材计算差价或主材用抽料法计算,次要材料按系数计算差价而进行调整;固定综合单价法是包含了风险费用在内的全费用单价,故不受时间价值的影响。
1、根据施工合同应支付进度款完成部分的工程预算;
2、经现场监理审核确认的审核结果;
3、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
4、监理出具的工程款支付证书;
5、施工合同复印件;
6、相关工程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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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婚姻无效的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婚姻无效的程序
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为宣告无效,须经判决而自始无效,因而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欲主张婚姻无效,应由请求权人向人民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人民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宣告婚姻无效。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上诉或申诉,人民均不予受理。
对于婚姻当事人提出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如果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己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达成协议的,人民应另行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经调解,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达不成协议,可以在判决书中对该内容与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分条款一并进行判决。当事人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条款无权进行上诉,但对于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判决不服,可以进行上诉。二审仅审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部分。
利害关系申请人申请婚姻无效的,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而无权要求处理当事人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如果婚姻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了主张的,人民可以一并审理。如果婚姻当事人不提出的,可以另行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第28条规定了两种依行政程序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一是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做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二是婚姻登记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事人予以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时仍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收回结婚证书。但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仅规定了因胁迫结婚而申请撤销婚姻的行政程序,不再规定宣告婚姻无效的行政程序,因此,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施行之日起,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只有诉讼程序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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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协议离婚有何制度
1、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实婚姻当事人均无条件提出登记离婚,因此,凡无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登记离婚申请人,婚姻登记机关均不受理。2、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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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婚姻无效的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确认婚姻无效的流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包括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
我国对登记机关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申请人、法律责任等规定立法滞后。
通过人民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规定相对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七条规定: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就已办理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条规定:人民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 人民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应当受理。
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 人民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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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婚姻法有重婚罪吗
[律师回复] 对于国家新婚姻法有重婚罪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重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案件时,新婚姻法重婚罪的认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
1、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近几年来,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
2、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工程进度款该怎么支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时间规定和总额控制
建筑安装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一般实行月中按当月施工计划工作量的50%支付,月末按当月实际完成工作量扣除上半月支付数进行结算,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的办法。在工程竣工前,施工单位收取的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金额(包括工程合同签订后经发包人签证认可的增减工程价值)的95%,其余5%尾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除保修金外一并清算。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履约保函或其他保证的,可以不留尾款。
(2)操作程序
承包人月中按月度施工计划工作量的50%收取工程款时应填列特制的“工程付款结算账单”送发包人或工程师确认后办理收款手续,每月终了时,承包人应根据当月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以及单价、费用标准,计算已完工程价值,编制特制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和“已完工程量月报表”送发包人或工程师审查确认后办理结算。一般情况下,审查确认应在5天内完成。
(3)付款方式
承包人收取工程进度款,可以按规定采用汇兑,委托收款、支票、本票等各种手段,但应按开户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进度款也可以使用期票结算,发包人在开户银行存款总额内开出一定期限的商业汇票,交承包人,承包人待汇票到期后持票到开户银行办理收款;还可以因地域情况采用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的方式,总之,工程进度款的付款方式可从实际情况出发,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商定和选择。
(4)关于总包和分包付款
通常情况下,发包人只办理总包的付款事项。分包人的工程款由分包人根据总分包合同规定向总包提出分包付款数额,由总包人审查后列入“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统一向发包人办理收款手续,然后结转给分包人。由发包人直接指定的分包人,可以由发包人指定总包人代理其付款,也可以由发包人单独办理付款,但须在合同中约定清楚,事先征得总包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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