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中合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执行中合并执行的条件就是一个人犯了多重罪名。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各国刑事立法规定构成数罪的时间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规定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有的规定在判决确定以前,还有的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中国《刑法》规定,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几个罪的是数罪,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数罪,应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被撤销,分立,合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明确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第四条申请执行人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可以变更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申请执行人。
第五条申请执行人分立的,可以变更、追加分立协议中约定承受债权的新设法人、其他组织为申请执行人。
第六条申请执行人注销的,可以变更其注销时的出资人或作出注销决定的单位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被撤销的,可以变更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法人为申请执行人;其职权无人行使的,可以变更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为申请执行人。
二、合并执行最高多少年?
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刑法》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数罪并罚最高的有期徒刑是二十五年,数罪并罚不能够申请缓刑,因为不符合缓刑的条件。同时数罪并罚如果是进行管制的话,最高不能够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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