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所谓抚养义务,是指一定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义务。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负有无条件抚养义务,不论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存续、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也无论其自身或子女的经济情况如何,均应承担并充分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即父母应向未成年子女提供必要的物质经济条件,并在日常生活中给予充分照料。所谓赡养,主要是指成年子女对父母经济上的供养,即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与父母对子女无条件承担抚养义务不同,成年子女承担以经济支持为主要内容的赡养义务是有条件的。
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当父母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困难时,法律并不强制子女对父母提供经济上的供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父母与子女之间特殊身份关系的监护规则是什么
(一)父母的法定监护人地位。父母对子女基于特殊身份关系所承担的抚养义务,决定了当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尚健在且具有监护能力时,是子女的第一顺位法定监护人,并且不得拒绝履行此种监护职责。
(二)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让父母通过遗嘱方式,根据自己的意愿指定监护人,不仅符合子女利益最大化,也是对其行使亲权的尊重。
(三)监护人资格的恢复制度。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的义务。第三十八条还设置了谅解制度,允许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这一规定就是体现父母与子女之间特殊的亲缘关系,且对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具有不可替代的影响力,同时,亲权作为身份权具有不可剥夺性。
《民法典》关于赡养老人的规定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赡养的义务。成年的子女对父母是负有赡养的义务的,主要还是属于一种无条件的赡养义务,具体的赡养的费用的话,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赡养老年人是非常的重要的,父母和子女之间所形成的这样一种关系就决定了,子女对父母必须是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至于如果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话,父母可以起诉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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