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可以在行为人经常居住地的管辖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诉讼采取的是原告就被告和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离婚诉讼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如果被告住所地何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该由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来管辖。
(一)诉讼离婚起诉法院
1、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统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许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拘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夫妻一方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子,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夫妻两边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子,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统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二)异地起诉离婚的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子,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夫妻两边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子,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统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异地起诉离婚有三种状况:
1、一方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且不肯回挂号地办理离婚手续的,另一方只能到该地区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2、两边都在外地且同是一个城市的,可在该城市法院由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由法院调停离婚或判决离婚。
3、一方在外地但居住未满一年的,另一方可在其原居住地或婚姻挂号地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离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无特殊情况,要求离婚的一方但是人应当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到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有特殊情况的,则按特殊情况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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