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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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盗窃罪、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侵犯的客体不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本单位财产所有权;盗窃罪、诈骗罪侵犯的是不为自己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有哪些?

一、职务侵占罪盗窃罪的界限有哪些?

1、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盗窃罪、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侵犯的客体不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本单位财产所有权;盗窃罪、诈骗罪侵犯的是不为自己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盗窃罪的成立条件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

(1)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 《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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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窃罪中的被害人是侵犯占有还是侵犯所有答:盗窃罪侵犯是占有权。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所以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侵犯的是占有权。是占有权,因为从法理上讲所有权是一种绝对的物权,具有排他性,是一种绝对的针对于外界不定项多数人的权利。他只有通过一些合法的途径产生、转移和消灭。比如通过先占、买卖、受赠取得所有权,被国家征用、卖与他人、物品损毁等法定的情形失去所以权。盗窃是一种以占有他人财物并想使用收益权的行为。它主要是使得所有权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和占有,而这个时候财物的所有权并不随着被盗行为的发生而转移或失去(法律不承认这种转移)。但如果盗窃人盗到财物后把财物损毁就会侵犯到所有权问题,因为财物已经灭失,所有权人已经实质性的不可能再从财物上获得使用、收益的权利,所有权遭到实际性的侵害。偷偷开回自己租赁出去的汽车当然不能以盗窃罪认定,因为这可能是一个违约行为。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享有汽车的使用权并不当然的享有占有权,因为占有权和所有权的主体是一致的,所有权不转移,占有权也不转移。在合约履行的过程中所有权人完全可以根据其对物品的占有权拿回物品,只是要承担合约的违约责任。而如果,其偷偷开回的性质是为了诬告或陷害或敲诈的也应另当别论。
二、盗窃所判处的刑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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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①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②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再如,挂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都由他人占有。
③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管宠物处于何处,都应认定为饲主占有。
④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内的财物,属于出租车司机占有,虽然相对于乘客而言属于遗忘物,但相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则是其占有的财物。所以,第三者从出租车内取走该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占有是否转移,看该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能否有效的管理
⑤当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下位者是否也占有该财物?例如,私营商店的店主与店员共同管理商店的财物,店员是否占有商店的财物?应当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职务侵占罪。
⑥封缄物,即被包裹起来的物品,归原管理者占有。
⑦葬祭物,推定由死者的亲属占有。
⑧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所有人不明或应由国家所有的(无主的)财物。如果是他人有意埋藏于地下的财物,则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埋藏物。行为人不法取得的,成立盗窃罪;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有所有人,则属予事实认识错误,虽不成立盗窃罪,但成立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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