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解除由谁作出决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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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强制医疗解除的决定机关是法院,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只有法院才可以对强制医疗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具体情况下还需要对强制医疗的原因,以及适用的条件来进行合法的审查后才可以适用。
强制医疗解除由谁作出决定?

一、强制医疗解除由谁作出决定?

强制医疗解除的决定机关是法院,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一)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二)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三)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

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二、强制医疗的程序

(一)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 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三)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四)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五)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强制医疗审理程序的具体处理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的,但在适用强制医疗的行为时也需要根据实际来对是否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来进行适用,后期当事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来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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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强制医疗的前提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法关于执行《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四十二第一款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并责令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
解除强制医疗需同时满足:被强制医疗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与不需继续治疗两个条件。这一标准看似简单,但主观意图明显、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导致实施起来难度大、效率低。
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和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即被强制医疗人无人身危险性是解除强制医疗的主要条件,而我国关于无人身危险性的规定是非常笼统的,如把握不准确,将极大可能造成被强制医疗人出院后再度制造危险或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利遭受侵害。
对于该程序解除主要依赖强制医疗机构所提供的诊断评估报告以及精神病鉴定,然而,由于医疗机构性质的限制,其所出具的诊断报告通常仅包括病理、症状等,很难对被治疗人是否还具备人身危险性作出结论。此外,本身对精神疾病也缺乏专业性的认识,因此不论是诊断报告或是鉴定意见都无法给提供有利的决策支撑。
在司法实践中,为准确判断被强制医疗人是否具有人身危险性,合议庭在作出决定前不仅要看评估报告,还应听取鉴定人、主治医生、心理学、精神病学等专业知识的人的专业意见,对被强制医疗的人治疗后的病情进行综合分析,以便作出更合理、更专业的决定。此后,还应要求被强制医疗人住所地的社区等组织进行观察,一定时间内,按期对被强制医疗人的情况进行报告。
强制医疗流程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有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主体是谁 有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主体是人民,强制医疗决定机关是,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由人民决定,过去关押精神病人由派出所决定,这就难免会发生错误关押。新《刑事诉讼法》从程序上保证了公民不被错关: 1.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不能直接做主送精神病院,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2.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3.人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4.人民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5.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从开始,没有律师的辩护,没有的决定,任何政府机关都无权将公民关入精神病院。 程序正义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也是防止错案的保证。 我国先前实行的收容审查、收容遣送、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戒毒制度都没有达到这样的高度文明。 被强制对象的权利救济 没有规定救济的权利是一句空话。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强制一方的救济程序。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强制医疗不具有惩罚性。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措施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医疗。治愈后应当及时出院。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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