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个人找不到的,人民法院也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民事诉讼进行立案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个人找不到的,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判决,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可以通过公告的方法通知其他人参加诉讼,反正人民法院不可以以另一方找不到而不予受理的。
二、必要共同诉讼的主要特征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因此必须共同诉讼存在以下特征: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2、诉讼标的的同一性
3、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
4、共同诉讼人行为具有一致性
5、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发现该案件是属于必须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会通知其他的诉讼参与人参与民事诉讼,如果另一方找不到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寻找,因此必须共同诉讼中,即使另一个人找不到,人民法院还是会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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