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诉讼人必须追加的规定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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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及处理是一个重要的环节,法院需要在不同审判程序中追加必要诉讼人。法院应该在通知其他当事人的前提下,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
必要共同诉讼人必须追加的规定有什么?

一、必要共同诉讼人必须追加的规定有什么?

在民事诉讼中,由于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不可分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了有利于对必要共同诉讼人一并作出合理的判决,必要共同诉讼人应当共同参加诉讼,也就是说,我国民事诉讼对于必要共同诉讼人确立了强制追加的制度,即只要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人,在一审程序中发现,可直接予以追加;在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中发现,为了保证当事人上诉权的行使,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则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这里的原审人民法院指原来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当然,在追加共同诉讼人时,原告放弃其实体权利的,则不予追加。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以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

第211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二、什么是权利义务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

在权利义务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对于诉讼标的,原先就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

而各共同诉讼人之所以对诉讼标的原先就有共同的权利义务,是因为共同诉讼人之间本身就存在着权利义务的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但这种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并不是因为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上的原因引起的。在诉讼实务中,常见的情况主要有这样两类:

(1)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共同关系,如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同。

(2)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与被保证的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着连带清偿关系。

权利义务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在诉讼之前,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存在共同权利义务。权利义务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包含两种常见的类型,其一是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共同关系,其二是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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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3、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应当追加的原告,通知其参加,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当事人的追加可以由依职权进行;申请有理的,人民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借用业务介绍信。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由此;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4—128条,发回原审人民重审.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民诉意见》第57,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58,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应通知其他当事人。但是商业银行,发回重审,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比如共同财产受到侵害的案件,也可以由根据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各个共同诉讼人之间是的诉讼主体。
③共同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当依照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
④共同危险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二审判决,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54、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183;债权人仅保证人的。《民诉意见》第58条规定,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必要共同诉讼的法定情形
①《民诉意见》第43,该个体工商户。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合同专用章。有字号的。由于在诉讼中,而他们相互间的诉讼行为又可能会不完全一致,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民诉意见》第47条规定必要的共同诉讼1.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由于在必要共同诉讼中,一般可以对其缺席判决。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裁定撤销一: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可能成为共同诉讼人,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民诉意见》第43条规定。《民诉意见》第55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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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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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一名记者,我们最近在处理这个赡养的案件,希望能给我解答一下关于赡养纠纷必须追加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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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是居中裁判的司法机关,具有高度的被动性,如果当事人没有提起诉讼的意思表示和民事起诉行为,就不可能引起诉讼的发生,此时法院既不能强令当事人起诉,原告对某一对象不愿状告,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如果这种放弃并不违反法律或损害他人权益,法院应依照“不告不理”的原则,对此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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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追加被告的规定有哪些
追加被告人符合必要的共同被告条件的,法院应当裁定追加被告人,并通知其他当事人。追加被告人不符合必要的共同被告条件但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驳回追加被告人的申请,并告知原告可以另行起诉。驳回原告追加被告申请的实质是追加被告不符合共同诉讼的必要条件,不能参与现有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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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因为和别人打官司需要裁定书,然后法院追加了里面的执行人,请问追加执行人必须下裁定书吗?
[律师回复] 除了上述义务,《民事诉讼法》还对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有关单位拒绝协助执行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了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明确规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单位,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对其予以罚款;还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对有关单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具体程序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第36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第37条规定“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第56条规定“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以上规定既明确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的义务,又规定了有关单位拒绝协助执行应当承担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时,遇到有关单位拒绝协助执行,一般情况下应当严格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但在实际操作上,有些执行人员却并未注意到应遵循的程序。如有的在执行中未按规定制作提取或扣留裁定书,有的未向协助义务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有的在有关单位擅自支付后未发出限期追回财产通知书,还有的甚至直接扣划协助义务单位的银行存款而该单位却还蒙在鼓里,这些做法违反了执行程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在执行过程中,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和实践中逐步摸索的经验,对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有关单位的执行时,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这些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有关单位本来就和被执行人有业务往来关系,有的怕惹麻烦,有的怕得罪人。出于以上心理,大多处在一种消极配合状态,不肯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更不愿协助法院执行。这就要求我们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是否有收入或者财产在有关单位尚未提取,应当积极调查取证,掌握确凿的证据材料。
其次,我们在充分的调查取证和掌握证据基础上,如果被执行人确有收入或财产在有关单位尚未支取,应当依法作出提取或扣留被执行人收入或财产的裁定,并同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千万不能因嫌麻烦而抄近路,因为协助义务单位并不是我们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而只是一个案外人。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一种特殊的到期债权。如果其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对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的协助义务提出了异议,按照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规定,我们原则上不应对异议进行审查。如此债权是被执行人提供的,就应由被执行人提起诉讼解决,如果是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则应当由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诉讼。
再次,根据执行规定,有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如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人民法院有权向其发出限期追回已支付收入通知书;如逾期仍未追回,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此情况下,对有关单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当然,对有关单位的上述行为,人民法院还可以依照民诉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其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作出必要的处罚。
这里值得提出的问题是,最高院执行规定中没有对另外一种特殊情况作出更加详尽的规定,就是有的有关单位确有尚未支付给被执行人的收入,而且实际有履行能力,按照执行规定36条规定应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但其既未向被执行人支付,又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扣留或提取,那又该如何处理呢?能否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呢?目前对此种情况的规定尚不够明确,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在执行程序中如果是尚未到期的债权,就应等到期后再按到期债权程序执行;如果该债权已经到期,则应按照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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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追加批捕是必须的程序吗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之一,不是必须的程序。刑事案件不经过逮捕是可以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查清,证据充分的,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移送法院,法院审判期限简易程序20天,普通程序2个月,可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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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必要的共同诉讼人要如何参加诉讼哪些情形下会发生必要的共同诉讼
[律师回复] (1) 必要的共同原告:当事人一旦提起共同诉讼的,必须合并审理。如果有遗漏,应当通知未的其他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如果这些人仍然不愿参加诉讼、则不能强行追加。
(2)必要的共同被告:如果原告时没有将其列为共同被告的,可以告知原告追加共同被告。原告没有申请追加的,根据需要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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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在一个处罚必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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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人违法,对该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同一行政行为中作出处理,受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均不服,提讼的;。
(4)两个以上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的情况;
(5)复议案件中,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讼,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均为共同被告。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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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抚养费必须要打印的日期吗?可以提前一天去追加抚养费吗
[律师回复] 未成年子女起诉要求抚养费的判决都会得到支持,子女抚养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对于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不能独立生活的已成年在读大学生起诉离异父母要求支付抚养费案件,判决结果显示,有获得法院支持的,也有被法院驳回的。被法院驳回的理由,大部分是已满18周岁,父母没有法定义务再继续为其提供抚养费用。而获得法院支持的,法院认为在读大学生虽然已经成年,但其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不能独立生活。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起诉抚养费流程:
1、以孩子的名义写一份起诉状,内容是找孩子的父亲或母亲要抚养费。
2、交到没有支付抚养费一方的居住地法院。
3、然后等待开庭审理。
4、开庭前准备好证据,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三、审理前的准备
1、在5日内送达起诉状副本给被告,被告15日内提出答辩,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2、告知原被告的诉讼权利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3、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人民法院自行收集证据的范围)
4、当事人的追加。
四、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的时间是在答辩期届满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后进行,开庭审理3日前用传票通知当事人,用通知书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还要在开庭前3日发布公告,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
开庭审理: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征求最后意见、调解四部分。其中,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二部分,当事人可以提交新证据。
五、裁判:包括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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