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讼代表人几个人是如何确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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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而言,股东与公司发生股东权益纠纷的,以股东与公司为诉讼主体,即需要确认股东资格的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公司在公司成立后拒绝交付出资证明书或股票,股东为要求交付股票的权利提起诉讼的,公司为被告。
公司诉讼代表人几个人是如何确定的

一、公司诉讼代表人几个人是如何确定的

新法定代表人的产生一般先由股东会依据公司章程选任而后再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但往往有许多原法定代表人不服股东会的决议,不配合公司及新选任的法定代表人办理工商登记的变更手续。

实践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合法选任的新法定代理人代表了公司的真实意志,我们应充分尊重公司的意思自治。

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仅为宣示性登记,即使未办理变更手续,也不影响新选任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意志行使其职权与参加诉讼活动,此时应以股东会决议为准。

二、法定代表人与持法人公章的人

公章是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用自己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签名印章,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实践中,不少公司采取公章与法定代表人分离的做法,如公司内部意志发生分离,则有可能法定代表人与持公章的人争相代表公司参与诉讼。

一般情况下,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具推定效力,即在无相反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公司意志的情况下,默认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与诉讼。但如持公章的人能提供公司明确所持公章才能代表公司意志的有效授权证据,即可推翻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意志参与诉讼,此时,可认定持章人为诉讼代表人。

三、公司持有两枚或以上公章

一般情况下,一个公司仅使用一枚公章,且应进行工商备案。但实践中的公司有使用两枚或两枚以上公章的情况。可区分为:

1、一枚已进行工商备案,其他的未备案。进行了工商备案的公章具有推定效力,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应认定其代表了公司意志。如有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推翻备案公章的代表权,则应以股东会决议授权的公章为准。

2、两枚或以上公章均未备案。此时需审查公司有效授权的文件作为认定其代表公司意志参与诉讼的依据。

综上所述,诉讼中的公司代表,持有两方或多方股份的公司,都可以成为诉讼代表。未备案且可以审查公司授权的,可以在诉讼中担任代表,股东大会可以确定授权印章的代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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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比较少出现刑事诉讼单位被告的诉讼代表人(下称“诉讼代表”),该诉讼代表是刑事诉讼单位犯罪有概念,关于单位犯罪案件,公诉书通常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但是,检察院对于单位犯罪案件坚持不列被告单位时,公诉书则不列被告单位。
刑事诉讼代表人与民事诉讼代表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刑事诉讼代表人是特指在单位犯罪诉讼中,为维护单位合法权益参与诉讼活动的自然人,在诉讼地位中不属于代理人也不属于辩护人(可代表单位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属于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特有的法律概念。
现行司法解释把犯罪单位诉讼代表人的确定与选择的权力都交给了检察院(让单位提出人选再由检察院认定)。诉讼代表是否充分发挥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有待商榷。诉讼代表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诉讼代表不出庭的后果:诉讼代表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相关依据
第二百七十八条人民受理单位犯罪案件,除依照本解释
第一百八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审查书是否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需要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第二百七十九条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条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二)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第二百八十一条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与辩护人席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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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代表人怎么确定?
1、如果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股东权争议的一般情况下,以股东及公司为诉讼主体,即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2、在公司成立后拒绝交付出资证明或者股票,股东提起股票交付请求权诉讼时,应以公司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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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构成要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由人数不确定共同诉讼人中向登记权利的人推选出代表,由代表人以全体共同诉讼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实施诉讼行为。构成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须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具体人数在时尚未规定。
2、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即多数当事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关系,不存在共同的诉讼标的,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
3、推选出诉讼代表人。产生的方式依次为:
(1)选定,即由向人民登记的那部分权利人选出诉讼代表人;
(2)商定,在权利人推选不出代表人时,由人民与权利人通过协商方式产生代表人;
(3)指定,在协商不成情况下,由人民在权利人中指定代表人。
4、代表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2)是众多人数的一方当筝人的成员,即在本类情况中必须是因产品责任或环境污染造成损害而受到财产损失与人身损害的人。
(3)能公正地代表各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特殊程序
(一)公告在受理多数人诉讼时,发现时一方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向登记。这里的权利人,是指主观上认为自己享有权利的人。公告的方式,可以根据纠纷涉及的范围具体确定,如在公告栏张贴公告,或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期限,由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但最少不得少于30日。
(二)登记登记的目的在于确定当事人的人数,以便为诉讼做准备。在公告期内,权利人应当向发布公告的案件管辖登记,并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但当事人可以另行。由于登记本身并不引讼的发生和诉讼的系属,只是表明自己具有案件当事人的身份;因此权利人未在公告期内登记的,仅表明他本次诉讼的当事人,对他的实体权利并不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三)裁判效力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裁判的效力表现为两个方面:()对于已经登记的全体权利人有拘束力;
(2)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有预决效力,即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讼,认为其诉讼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已作出的判决、裁定,而无须另行裁判。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构成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构成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由人数不确定共同诉讼人中向登记权利的人推选出代表,由代表人以全体共同诉讼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实施诉讼行为。构成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须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具体人数在时尚未规定。
2、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即多数当事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关系,不存在共同的诉讼标的,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
3、推选出诉讼代表人。产生的方式依次为:
(1)选定,即由向人民登记的那部分权利人选出诉讼代表人;
(2)商定,在权利人推选不出代表人时,由人民与权利人通过协商方式产生代表人;
(3)指定,在协商不成情况下,由人民在权利人中指定代表人。
4、代表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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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众多人数的一方当筝人的成员,即在本类情况中必须是因产品责任或环境污染造成损害而受到财产损失与人身损害的人。
(3)能公正地代表各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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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表人是如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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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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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一条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与辩护人席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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