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犯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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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集合犯的概念和特征指的是行为人即使触犯了多个罪名。但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仍然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而且集合犯也包括不同的案件标准,其具体的量刑标准也要根据情况来进行决定。
集合犯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集合犯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考虑到修订的《刑法》取消了惯犯的规定,而在刑法理论上,常业犯、常习犯、惯犯、职业犯、营业犯等包括在集合犯中,因此,刑法中集合犯的法律规定应当纳入研究的视野。但讨论集合犯,有必要首先考察和借鉴海外刑法理论中集合犯理论的论述。 

其理论主要在两个方面涉及到集合犯:

一是在必要共同犯罪形式中。如学者认为:“所谓集合犯罪,是指犯罪的实行以多数人的协力为必要的共犯的形式之一,要求多数人的协力向同一目的(方向)集中的犯罪。”

二是在罪数形态理论中。如:“集合犯,是指构成要件在性质上,预定有数个同种行为反复实施的情况,但即使数个行为反复实施,全部被包括在一罪中。”“集合犯是构成要件本身预想有数个同种类的行为。例如常习犯的场合,常习赌博者即使实施数次赌博行为,只能构成常习赌博一罪。又营业犯的场合,即使反复实施未经准许的医业行为,仍不过是成立未经准许医业罪一罪。”《刑法》理论中也是在此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

属于法学上行为单数概念的还有所谓的集合犯。它是指出于一个犯罪故意而实施数个行为、科处一个刑罚的犯罪。”理论的影响,中国台湾理论界对集合犯也有相同认识。例如:“集合犯为必要的共犯之一种。即集合多数人,以同一目的而为共同行为之犯罪”;“《刑法》分则中集合某种有惯常性之行为,认为成立特殊一罪者,学理上谓之集合犯。” 

显然,上述两种对集合犯的界定,认识问题的角度不同,前者是指“人”的聚合,后者则是“行为”的积聚,以至于得出完全不同的概念。学者指出的:“集合犯罪一词,也是必要共犯的一种,用于指集合的犯罪或者集团的犯罪,不过这完全是另一种意思了。”那么,集合犯在犯罪论中应当在共同犯罪中还是罪数形态中去研究呢。集合犯的概念虽然涉及到共同犯罪,也涉及罪数形态,但是,从研究集合犯刑事责任的角度看,罪数形态是问题的主要方面,在此探讨集合犯比较适宜。

综上所述,集合犯,是指行为人具有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营利的犯意倾向,但即使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仍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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