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犯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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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集合犯的概念和特征指的是行为人即使触犯了多个罪名。但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仍然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而且集合犯也包括不同的案件标准,其具体的量刑标准也要根据情况来进行决定。
集合犯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集合犯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考虑到修订的《刑法》取消了惯犯的规定,而在刑法理论上,常业犯、常习犯、惯犯、职业犯、营业犯等包括在集合犯中,因此,刑法中集合犯的法律规定应当纳入研究的视野。但讨论集合犯,有必要首先考察和借鉴海外刑法理论中集合犯理论的论述。 

其理论主要在两个方面涉及到集合犯:

一是在必要共同犯罪形式中。如学者认为:“所谓集合犯罪,是指犯罪的实行以多数人的协力为必要的共犯的形式之一,要求多数人的协力向同一目的(方向)集中的犯罪。”

二是在罪数形态理论中。如:“集合犯,是指构成要件在性质上,预定有数个同种行为反复实施的情况,但即使数个行为反复实施,全部被包括在一罪中。”“集合犯是构成要件本身预想有数个同种类的行为。例如常习犯的场合,常习赌博者即使实施数次赌博行为,只能构成常习赌博一罪。又营业犯的场合,即使反复实施未经准许的医业行为,仍不过是成立未经准许医业罪一罪。”《刑法》理论中也是在此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

属于法学上行为单数概念的还有所谓的集合犯。它是指出于一个犯罪故意而实施数个行为、科处一个刑罚的犯罪。”理论的影响,中国台湾理论界对集合犯也有相同认识。例如:“集合犯为必要的共犯之一种。即集合多数人,以同一目的而为共同行为之犯罪”;“《刑法》分则中集合某种有惯常性之行为,认为成立特殊一罪者,学理上谓之集合犯。” 

显然,上述两种对集合犯的界定,认识问题的角度不同,前者是指“人”的聚合,后者则是“行为”的积聚,以至于得出完全不同的概念。学者指出的:“集合犯罪一词,也是必要共犯的一种,用于指集合的犯罪或者集团的犯罪,不过这完全是另一种意思了。”那么,集合犯在犯罪论中应当在共同犯罪中还是罪数形态中去研究呢。集合犯的概念虽然涉及到共同犯罪,也涉及罪数形态,但是,从研究集合犯刑事责任的角度看,罪数形态是问题的主要方面,在此探讨集合犯比较适宜。

综上所述,集合犯,是指行为人具有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营利的犯意倾向,但即使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仍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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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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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征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和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属复杂客体;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采用了秘密窃取、物质引诱或者胁迫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所有的商业秘密;
2、行为人采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商业秘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泄露、转让因工作而使用的商业秘密。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是具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只要实施了窃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属于商业秘密所有人的商业秘密,都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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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督侵犯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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