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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犯合同当事人权利的,是属于侵权的行为,第三人需要依据实际的情况承担侵权的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第三人过错】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与原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恶意通谋实施旨在侵害债权人债权并导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
第三人侵害合同缔结 ,是指从要约人发出要约时始到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止这段时间内 ,第三人以破坏双方缔约为目的 ,侵害受要约人的承诺权 ,使缔约双方的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这种行为 ,既不能适用违约责任 ,也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和第三人侵害债权侵权责任的规定 ,有必要创立一个独立的第三人侵害合同缔结的侵权责任制度 ,以遏制侵害合同缔结的行为 ,弥补当事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从第三人侵害合同缔结的行为形态入手 ,论证其适用侵权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并按照受损权利、受损法律关系、所造成之损害的顺序分析这种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 ,同时提出这种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在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合同缔结的侵权责任的构想。
作为第三人,当合同无效对其利益造成损害时,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定合同无效。没有这种情况,如果第三方证据不足,就不能起诉。合同当事人应当起诉法院作出无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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