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具体情况不同,可以从宽处罚的比例也不同。根据量刑指引,最高可依法减少基准刑的30%。
认罪认罚后,检察院会根据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由于认罪认罚代表着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良好,人身危险性降低,所以检察院可以给予较大程度的从宽处理。从宽包括量刑上的从宽以及程序上的从宽。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若是认罪认罚的案件,需要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书,此时检察院根据情况可能给予一定的从轻刑期;至于程序上的从宽,若犯罪嫌疑人是被逮捕的,可能或被变更强制措施,降低为限制人身自由程度更低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但是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对以下几类案件是不适用的: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第三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的规定是十分的严格的,此时不仅仅是为了尽快的查明案件的事实,也是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以及司法的秩序等,我们应当注意和了解相关的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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