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关系解除的途径有哪些?
经合法登记确认的婚姻关系,想要解除有两种途径: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
(一)诉讼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协议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经合法登记确认的婚姻关系,想要解除该关系,只有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两种方式。
因协迫结婚的,受胁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受协迫的一方撤消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一年内提出。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则,任何受胁迫的婚姻都是可撤销的。
婚姻关系可以缔结也可以解除,解除婚姻关系包括协议离婚还有诉讼离婚,如果因为胁迫离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需要在胁迫行为终止的一年向法院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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