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只有上述人员才具有诉讼代理人资格,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起诉离婚,但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二、离婚案件能不能特别代理?
律师代理权限有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离婚案件不能特别授权代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都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是民事诉讼中的特别规定,指明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出庭。本条应分为两个部分加以理解:
一是离婚案件不论是否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必须出庭参加诉讼,当庭表明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二是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也就是说,当事人不能参加诉讼,即使委托代理人,也不能由代理人代其表示离婚与否,也不能由代理人对有关实体权利处分表态。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离婚诉讼的案件不能特别授权代理,只能通过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的相关手续,但是当事人在诉讼开庭的时候应该参与庭审,如果当事人不能参加庭审,需要出示书面的意见,表示不能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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