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罪名判决标准是什么?
国外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罪名判决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 之一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兴奋剂的管理制度、重大体育竞赛公平公正的管理秩序和运动员的健康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犯罪,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含提供、组织和强迫)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司法实践中偶有发生运动员因使用兴奋剂导致重伤甚至死亡的情形,当被组织、强迫或者引诱、教唆、欺骗的运动员因使用兴奋剂而发生重伤、死亡的结果时,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注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致人死亡、伤残,能够查明行为人没有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心理,而对运动员的死亡和重伤仅有过失的,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与本条规定犯罪的数罪,择一重罪处罚。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对于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具体处理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办理的,特别是对于不同的违法事实后果,所认定的处理标准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情况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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