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债共签司法解释溯及力存在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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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共债共签司法解释溯及力是不存在的,对于新的司法解释生效之后,对于正在审理或者是以后审理的案件可以适用新的解释,而对于一审已经完成的案件,那么就会适用之前的司法解释。
夫妻共债共签司法解释溯及力存在吗?

一、夫妻共债共签司法解释溯及力存在吗?

司法解释不存在溯及力问题,这个司法解释在生效后,正在审理的案件以及往后立案的案件均适用该司法解释,当然如果一审已经结束,该司法解释生效在自己上诉期间,自己还可以上诉,二审也适用该司法解释。

共债共签的意思:

即只有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就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情况不仅仅只有共债共签这一种,以下情况也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如果一方配偶未签字,后面追认了这笔债,也可以认为是共同债务;

【2】如果只有夫妻一方确认,但是所借资金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财产,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一方配偶未签字也不追认,那么债权人需要证明这笔借款用到了借款人夫妻共同生活中,否则就只能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二、《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共同债务的清偿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约定财产制共同债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综合上面所说的,审理夫妻共债共签的案件如果出台了新的解释,那么对于此案件就要看是否在审理期间或者是一审审理完成,如果在一审审理成功,那么就不会存在溯及力的问题,同时也只适用于旧的解释,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要按具体的情况来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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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下是没有溯及力的,但是如果适用新法对被告或嫌疑人更有利的,可以适用新法 【引用】 在刑法的溯及力上,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作为禁止刑法溯及既往的例外。新法对其颁布施行前的行为,原则上没有追溯的效力。但是,当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则可以适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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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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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全部产权名词解释
[律师回复] 对于共同共有全部产权名词解释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房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房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个人合伙和企业之间的联营,也会出现共同共有财产的形式。
二、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
1、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须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共有则没有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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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溯及力,怎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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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金存款的特点保证金存款具有风险抵押性质,不可以自由支取。保证金存款有利于降低企业经营风险,有利于形成银行存款和低成本资金,有利于降低银行在信用授权业务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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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足额存入保证金或随意降低保证金比例。有的网点不按照分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决议规定的比例足额收取保证金,有的网点甚至根据客户的要求,擅自降低企业存入保证金的比例。

二,在保证金存款未缴纳之前发放贷款。

三,百分之百保证金风险,由于担保方式是百分之百保证金或存单,对此类贷款,分行往往丧失了风险防范意识,对贷款的目的、用途及还款来源没有充分分析,特别是对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未加以关注。

四,保证金没有进行系统控制,锁定交易,被人为地在业务没有结束之前释放。有的仅凭个别营销人员的签字,就将保证金转出,无分行相关业务部门的审批。

五,贷款用做保证金,利用贴现资金作保证金,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如客户A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后,随即通过关联企业贴现,关联企业又将贴现资金转入客户A账户,客户A继续用该资金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然后再通过关联企业贴现,循环操作,放大了风险敞口,没有贸易背景。

六,用
第三人的存款作为保证金。由第三人的资金作为保证金,其主要风险在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保证金存款是客户资金吗保证金存款是一种特殊的,用作信誉担保的客户资金,由于其风险抵押的性质不可自由支取。保证金存款是为了保证客户能够按照合同履行其该尽的义务,如果客户不能按照合同履行相关的义务,银行就有权利扣除客户的保证金存款金额。这样能尽量减少因客户违约给银行带来的损失。这也是对客户行为的一种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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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释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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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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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暴仅指对身体的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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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
三:施暴行为仅限于殴打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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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庭暴力应对策略
(1)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防止以暴制暴。受害者一方在遭受到家庭成员的侵害后,可通过报警、诉诸妇联等手段解决,不采用以暴制暴的手段,否则会触犯刑法。
(2)如果遭受到家庭暴力,及时留存相关证据。有明显伤害的,可通过伤害鉴定、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如有上述证据,可为离婚作好证据准备。
(3)如果持续遭受到家庭暴力,建议暂时分开,避免再次受到伤害。
(4)如果持续遭受到家庭暴力,不建议采用忍让的态度。不要因为怕丢人、家丑不可外扬,而不积极维权。这样只能让施暴者一方更加肆无忌惮。
(5)离婚。对于持续性的家庭暴力,夫妻关系中的受害者一方可选择离婚,以彻底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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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5条第17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可见,并非所有的股份、股票都可以转让,所以在法律限制自由转让的范围内,以股权出质的,应当受到限制,这就要求股权质押必须符合股权转让的法定条件。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当这种责任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债务人不履行责任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最常见的质押是当事人与当铺所进行的交易。中国担保法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可作为质押的权利有: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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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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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溯及力是否溯及以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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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
(二)在网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
(三)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等等。
产生根源
网络暴力根源很多,一有网民的匿名性,网络上缺乏制度和道德约束,二有一些网民的素质原因,三有社会的不公,四有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滞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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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同时也是一个和真实世界并行、交融的现实世界;互联网的开放性、交互性、匿名性,很容易使有些网民不负责任的言行演化为“网络暴力”,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给他们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和心理伤害,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专家们认为,防治“网络暴力”必须疏堵结合、综合防治。要通过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提高网民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的道德自律意识,增强他们的分辨能力、选择能力和对低俗文化的免疫力,培养健康的心态和健全的人格,在全社会倡导文明的、负责的网络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快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研究,尽快出台相应的法规、制度,加大依法惩治的力度,通过法律手段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净化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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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的效力应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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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提存后,债因提存当然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提存物的所有权如同债务人给付后一样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一并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但是,为使债权人及时得知提存的事实,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提存人应当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2.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提存人与提存机关是提存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于提存成立后,提存机关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提存人在发现提存错误或提存原因消灭时,得撤销提存行为,并取回提存物。但是在提存有效成立期间,提存人不得取回提存物。即使债权人放弃或丧失请求权,提存人也不能取回提存物。提存人也不负担提存物的保管费用。当然若提存人取回提存物时,提存人自应负担提存物的保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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