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隐私法律保护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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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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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个人隐私法律保护规定是根据《宪法》第38条当中明确规定,公民的个人人格尊严不受法律侵犯,所以说如果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话,将会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会受到刑事处罚。
个人隐私法律保护规定是什么?

一、个人隐私法律保护规定是什么?

个人隐私法律保护规定是根据《宪法》第38条当中明确规定,公民的个人人格尊严不受法律侵犯,《宪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其他法规是什么?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个人的隐私是非常的重要的,目前我们国家关于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方面的保护力度也是在不断的加强,不仅是通过立法方式也通过其他的一些宣传方式来对于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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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上网后隐私如何保护
[律师回复] 对于裁判文书上网后隐私如何保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去年以来,不少将审结的各类案件裁判文书,除依法不公开审理的要做必要的技术处理外,都及时进行上网发布。此举既有利于增强法官的工作责任心、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更有利于促进司法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对涉案当事人的隐私保护做得不够,出现了一些负面影响。  上网的裁判文书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基本信息过于具体。一般裁判文书中都具体载明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职业等个人基本信息,许多人都会为一次偶然的涉诉或一起普通的案件而被泄露基本信息心存不快;二是个人隐私交织于案情中。如有的案件,案件事实中涉及当事人的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夫妻感情、婚外恋情、家庭矛盾、子女抚育等隐私信息,这些信息一旦通过上网发布,无疑会给当事人和涉案相关人员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有时会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痛苦;三是对涉及未成年人的信息未予“屏蔽”。在裁判文书中,将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发布后,尤其是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和案件受害者是未成年人的案件,极有可能影响其生活和学习,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四是热点案件更受关注。一些在案发和审理阶段就受社会和公众关注的案件,一旦裁判结果不符合公众预期,公众就有可能将不满情绪发泄到案件的一方当事人身上,甚至可能采取“人肉搜索”的过激方式,干扰和破坏当事人的正常生活。  笔者建议,在裁判文书上网时,应对涉案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隐私予以适当保护,具体可作以下处理:  对于民事和行政案件,可赋予当事人个人基本信息保护请求权。在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时,应同时发送个人信息保护告知书,若当事人不愿意在裁判文书上网时公开自己的基本信息,有权向提出书面申请。一旦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申请对其个人信息予以保护,在对该裁判文书上网时,应对其相关信息进行技术处理。  对于刑事案件,应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涉及国家秘密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不上网发布;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上网发布时,要对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基本信息进行“屏蔽”处理;对于公开审理的普通刑事案件,对被告人的基本信息一般不要发布其住址和单位,以免影响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和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对于案件事实中,涉及当事人和相关人员隐私的,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该事实足以影响裁判结果的,一般予以公布;该事实与裁判结果关联不大的,应作适当的技术处理。  在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基本信息进行技术处理时,对于姓名,可采取“姓某某”代替;对于性别、民族信息,一般予以公布;对于年龄,未成年人一律表述为“未成年”,成年人可根据情况如实发布或笼统表述为“成年”,对于单位和住址,一般不予公布。  为了使裁判文书上网后进行的技术处理不影响裁判文书的完整性及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可在上网的裁判文书后进行标注:“本裁判文书在上网发布时,为保护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隐私(或应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进行了技术处理,敬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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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怎么样才能算侵犯隐私权,怎么保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怎么样才能算侵犯隐私权,怎么保护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因此他人有不得散布的义务。散布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的,是违法侵权行为,应依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受害人可以向提起名誉侵权诉讼,要求侵权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对方侵害你的隐私,造成你有经济损失的,对方必须全部赔偿若是导致你的精神遭到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你就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抚慰金。而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就要根据对方侵害你隐私的程度、后果和影响,以及对方侵害你隐私后的获利情况,对方的经济能力,还有受理会根据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等因素进行综合、全面的考虑后来确定。
按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因此,当自身权益遭受非法侵害时,应通过单位给予调解处理,或依法向公安机关投诉或向提讼等合法方式解决,而不能用违法方式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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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才能算侵犯隐私权,怎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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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因此,当自身权益遭受非法侵害时,应通过单位给予调解处理,或依法向公安机关投诉或向提讼等合法方式解决,而不能用违法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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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怎样保护被害人隐私权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和隐私权的保护之间应保持动态的平衡。当公共利益必须以牺牲个人利益而得以实现时,应当严格将公共利益的实现限定在正当的范围内。也就是说,司法权为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可以获取个人隐私,但司法权必须合法、合理行使,否则即为非法行为,构成侵权。同样,犯罪加害人的隐私权也应一体保护。笔者建议,我国法律应当对被害人隐私权保护作出相应规定。  
(一)设立总则性条款。为了体现对被害人人格尊严和隐私权的保护,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和审判人员应当保障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尊重其人格权,保护其隐私权。  
(二)设立侦查、阶段有关隐私权保护的程序性条款。在侦查时,无论是询问、证据保全、扣押、搜查等都应考虑被害人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尤其需要保障被害人住所、所持物品等的隐私权;在侦查机关设立专门的对性犯罪案件的侦查机构,或在每一个涉及性犯罪的专案组中配备专职人员。从事该项刑事案件侦查的专职人员必须接受有关被害人学和被害人援助的培训,在询问被害人时最好由女警察进行,因为女警察更懂得女性心理,从而更能理解被害人被害后的生理和心理状态。审查阶段亦同样适用。  此外,在证据保全、扣押、搜查等方面涉及被害人隐私的信息时,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应负保密义务,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应及时发还被害人,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应妥善保管。  
(三)完善审判阶段对被害人保护的措施。在审判阶段于公开的法庭上询问被害人时,有义务保护被害人的隐私,必要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被害人因面对被告人作证或回忆被害经过而再度“受伤”。  
(四)妥善处理好司法与传媒、司法审判与监督的关系。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主动亲近媒体,接受监督固然值得称赞,但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好司法审判与监督的关系,那么这样的监督就可能适得其反,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司法与传媒既要各就各位,同时又要互相沟通,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笔者建议,在加强新闻报道自由的同时,对我国刑事诉讼各阶段的新闻报道进行合理的限制。可通过相关立法,将传媒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合理化、法律化、制度化,明确界定传媒与司法机关的互动方式、范围与限度。  
(五)完善法律救济程序。法律的强制性和惩罚性是法律被人们遵守的必要前提。侵犯隐私权当然也应该接受法律的惩处,才能使隐私权得到切实的保护。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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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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