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债务纠纷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纠纷的焦点很多都集中在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的处理上。因此如何理解和处理被继承人的债务其意义事关重要。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生前举债有的是为个人生产或生活需要所欠;
有的是为了家庭的生产或生活的共同需要而所欠。这两种债务从其表面上看区别不大,但实质完全不同。法律上把前者定性为被继承人个人债务,简称为被继承人债务,后者则为家庭共同债务。这两种债务清偿的根据和方式是不同的。
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应遵循下列原则:
1、以接受继承为前提的原则。继承人只有在接受继承时,才依法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2、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应以其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可以不予偿还。
3、保留必留份原则。如果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这是养老育幼原则的体现,也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4、连带责任原则。虽然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各继承人对遗产债务承担何种责任,但由于遗产在分割之前属于各继承人共同所有,所以,每个继承人应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有序清偿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1)在多种取得遗产的方式并存的情况下,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受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清偿。(2)在多种被继承人债务并存的情况下,应按一定顺序清偿。首先清偿具有优先权的债权,比如工人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用遗产进行了担保的债权等;然后才能清偿普通债权。
二、如何确定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
1、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的范围。被继承人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个人生前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罚金以及应由他个人偿还的合法的财产性债务。主要包括这样几类:
(1)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税收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
(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责欠下的债务。
(4)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5)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而承担的补偿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
(6)其他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债务,如合伙债务各属于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债务,被继承人承担的保证债务等。
2、确定被继承人的债务应注意的问题。
(1)应区别被继承人的债务与其家庭共同债务。家庭共同债务是指为了家庭成员共同利益而形成的债务,这种债务应由家庭的共有财产来清偿,不能以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全部清偿。家庭共同债务中应由被继承人清偿的部分应确定为被继承人的债务。
(2)应区别被继承人的债务与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国家对于纪丞方面是有非常明确的原则规定的,比如说有限定继承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存在债务的情况之下,那么是以其继承的财产范围为标准,然后对相关的债务进行清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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