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的债务,应是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如:购买个人收藏的古钱、字画、书籍或用于个人旅游等等欠下的债务,还有被继承人生前应当缴纳的税款,也是被继承人的一项债务,这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或与增加家庭共有财产、偿还家庭共同债务无关。即使是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的债务,但却用于家庭全体成员共同生活需要。这应划在家庭共同债务之内,应用家庭共有财产偿还。
另外,继承人为殡葬被继承人而欠下的债务也应列入继承人的债务之内,因为,继承人就有义务为其殡葬,为此所欠债务,应由继承人用其个人财产偿还,以免影响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之债权受偿。在清偿债务时,还有一个予以重视的问题,即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即使在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其所负债务的情况下,也不得取消。这是我国养老育幼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分割遗产,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必须遵循的准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在继承的法律法规中,对于法定继承以及遗赠继承是进行了严格的区分的,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继承的处理的时候,要按照法定的继承原则来解决,此时也是我国养老育幼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分割遗产,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必须遵循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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