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是公民在死亡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在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同时,公民只有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下才能通过行使一定的民事行为,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其他合法债权,而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时才给付的,不是基于公民死亡前的民事行为而取得的。
二、死亡抚恤金的发放对象亲属
如果依据发放抚恤金的法律法规有明确的给付对象,或者是发放单位对给付有明确的规定,就应该按照规定处理,如果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则应该属于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共有财产。
(—)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是国家按规定一次性发给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家属的抚恤金。
1、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及计发办法: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
烈士,按40个月工资计发;
因公牺牲军人,按20个月工资计发;
病故军人,按10个月工资计发。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军队正排职军官十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按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计人一次性抚恤金。
对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
(1)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2)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3)立一等功的,增发25%。
(4)立二等功的,增发15%。
(5)立三等功的,增发5%。
对于荣立多等或多次功勋的,按其中最高等功勋的增发比例计算,不累计折算提高功勋等次。对于虽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但在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事业或者作战中作出特殊贡献的现役军人死亡,国防部还可发给特别抚恤。
参照上述规定,凡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特殊贡献的人民警察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其家属也享受特别抚恤。
(二)定期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是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按一定标准发给的抚恤金,又称“遗属定期抚恤金”或“长期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和享受的具体条件,由国家统一制定。国家按照与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制定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各地经济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制定具体标准,保证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死亡抚恤金继承这个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死亡抚恤金并不是遗产何来继承一说。死亡抚恤金应该是被扶养人拥有支配和使用权利。
死亡抚恤金是对依靠死者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的一种生活帮助。死亡抚恤金是是以逝者生命为前提的,生者应努力积极的生活。随着国家的优抚制度的日益完善,对于死亡抚恤金的政策也越来越细化,此时我们应当及时的注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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