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明扼要
律师函在对事实部分进行叙述时不需要向法律意见书那样详备,只需要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简明扼要的将事实与双方争议的焦点总结出来即可。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在充分的资料准备及法律研究的基础上做出的,而律师在出具律师函时很多时候对案件的事实及证据的掌握并不充分。律师函更多承担的是宣示功能而非分析功能,律师函只是打前站用的,后面还有一系列组合动作,不宜详述,言多必失。
2、以“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及陈述”这样的字句开头
当事人给律师的信息很多时候都是经过过滤的,很多时候并不说出全部事实,特别是那些认为可能是对自己不利的事实。这样做是危险和愚蠢的,聘请律师是来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只有在充分了解事实的基础上才能制定出可行的方案来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为了规避风险,当事人得给自己留有回旋的余地,以免当事人的委托人所讲述的事实不是完全准确的,所以在列举事实的段落前可以这样开头: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及陈述。
3、强调有利事实,最小化不利事实
出具律师函一方的好处就是可以组织对当事人的委托人有利的事实。如果事实对当事人的委托人有利,那就强调事实;如果法律对当事人的委托人有利,那就强调法律;如果情理对当事人的委托人有利,那就强调情理,总之不管优势是什么,都要在律师函中予以强调和渲染。在强调有利事实的同时,要最小化不利事实。
4、在事实简述部分有一点需要提醒注意的,就是关于默认声明
有些律师函在事实陈述的结尾还会加上一个默认声明:如,如果在最后期限前还没有收到书面回复,就默认有关的事实都是准确和完整的。或简单的表述成:对律师函的内容有异议,请在最后期限前书面告知,逾期视为没有异议。
这样的表述单从法律上分析是有问题的,沉默作为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否则不能作为意思表示。简单说就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和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即使对方在最后期限之前没有回复也不构成对事实的认可。
综上所述,律师函作为诉讼案件中常见的一种专业性较强的法律文书,代表着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相关法律事宜评价,从而达到预期目的文书,出具律师函之前需要经过当事人确认和书面授权,内容应当简明扼要,陈述事实,表明立场并规避不利于自己的风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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