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某某,地址,联系电话。
受托人:某某,地址,联系电话。
本专利权人 有限公司现委托 技术有限公司全权代表本权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并消除假冒、仿冒及其他任何侵犯和损害本权利人 号(名称为“ 某某”)专利的行为。 技术有限公司有权指定专业律师或代理人具体负责下述代理事宜。
代理权限包括:
(2)向中国有关公证机关申请对所取证据进行公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相关法律处理与公证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公证事项转委托;
(3)向专利管理部门提出办理行政查处及诉讼所需文件的申请,如专利登记簿副本、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等;
(4)向专利管理部门及其它行政机关提出查处侵权请求及办理相关事宜;
(5)参加行政调处开庭、勘验程序;代为签收行政调处法律文书、代为提出、变更、承认行政调处请求内容;代为处理保全措施所需担保手续;代理和解事宜;代为协助办理行政调处执行手续;
(6)与行政查处有关的行政复议;
(7)在相关法院对涉嫌侵权的伪造方或侵权者进行起诉,接受、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反诉;提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代为签署相关法律文书;
委托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某年某月某日
单位地址:某某地点
邮编:12345
联系电话:1234567
二、出具律师函的风险怎么规避
律师函被称为合法的恐吓信,由律师出具,加盖律所公章,具有警告对方的作用,是诉讼前最常用的维权方式,发送律师函、警告涵时规避风险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或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主体;
2、相关主体:经销商、销售商、进口商、侵权人客户或用户、电商平台、供货商等;
3、被控侵权主体的代理人、顾问或其它关系人(例如代理其股票上市申请的律师、保荐人等);
4、政府机关;
5、不特定公众。
对于不同的函件发送对象,发函时所应尽的注意义务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原则上,向涉及侵权主体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发送警告函、律师函或告知函,都因为函件的受众范围较大、且发送后产生的后果和影响较大,因而需要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以避免因发函不当导致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导致自身的法律责任。
出具律师函的风险规避需要注意出具律师函的具体主体,如果向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方或者无关人士发送律师函的话,那么就需要承担较大风险。所以在发送律师函时,需要特别注意和明确发送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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