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命权是我国宪法第几条规定的?
我国现行《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以及其他章节中均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条 【生命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二、生命权的意义有哪些?
1、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2、生命是生物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而法律意义上的生命仅指自然人的生命,是人体维持生存的基本的物质活动能力。生命是不可以替代和不可逆转的,是人得以存在的体现,是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
3、生命对于人的根本利益,使得维护人之生命安全成为法律的根本任务之一,反映到民法上,便是确认和维护自然人的生命权,保障生命不受非法剥夺,保障生命在受到各种威胁时能得到积极之维护,从而维护人的生命活动的延续,保障公民最高人格利益。
4、生命权是自然人的一项根本的人格权,它在维护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同时,也成为自然人享有有其它人格权的前提和基础。公民的各项人格权均以公民的生存为前提,一旦公民的生命权遭到侵害而丧失生命,则其他人格权也不复存在。
三、生命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生命权的主体客体均为人自身,具有高度同一性。
2、生命权的积极价值具备优先性。在宪法确立的价值秩序中,相较于其他法益(尤其是财产性的利益) ,人的生命或人性尊严有明显较高的位阶。人格权优先于财产权是维持现代民法体制的关键性基础,其中“生命权又为法律保护的最高法益”。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能牺牲个体的生命权,生命权因此成为不可被克减的权利。当意思自治与生命法益冲突时,意思自治也需退居劣位。
3、生命权的消极价值具有不可评估性。自然意义的生命是纯粹生物学意义的生命,生物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社会意义的生命是情感、社会评价的生物载体,是人的生存尊严和意义之所在,是连接全部社会关系的物质中介。
《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跟义务,但没有关于生命权的相关法条,不过,生命权也属于民众的基本权利,民众合法享有其他权利都建立在有生命权的基础上。生命权虽然受法律保护,但是国家司法机关可依法剥夺违法行为人的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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