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之债法条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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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当得利之债法条有如果取得不当利益需要返还不当利益给受损时的人,但是如果是债务到期之前清偿或者是没有给付义务进行的偿还等是不需要返还不当得利的,而且如果是因为侵权行为或者是其他法律规定,权利人有权利请求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不当得利之债法条有什么

一、不当得利之债法条有什么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义务是什么

不当得利之债是债的种类之一。因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而产生的行为人受害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得到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依据之一,因为不当得利发生之债权债务关系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不合理,不正常的现象。法律确认不当得利之债的目的,是为了使这种不正常的关系恢复到正常的状态,从而维护社会正常的财产关系,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最后,在签订债权合同时首先要明确合同的义务以及合同的性质,对合同进行认定,而且当事人如果是不知道不当得利的取得时,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进行不当得利的时候需要明确利益的情境,根据不同背景判断是否需要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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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当得利之债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什么是不当得利之债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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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律师回复] 一.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
1.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他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2.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的不同;
3.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债权人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当利益不存在时,有权要求返还价金。二.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的事实。正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发生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依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1.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2.受益人为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不免除返还义务。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4.如果善意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从而使得利益不存在而减免返还义务时,获得利益的第三人负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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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律师回复]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发生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依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2、受益人为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不免除返还义务。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4、如果善意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从而使得利益不存在而减免返还义务时,获得利益的第三人负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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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之债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不当得利之债的适用条件是: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他方受有损失以及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利益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即包括取得利益时没有依据,也包括利益取得时有依据之后该依据消灭。如果买卖被撤销,一方从对方获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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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侵权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侵权之债是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你打伤别人,侵犯他人的健康权,你必须赔偿其医疗费等各种损失,这种债就是侵权之债。
侵权之债多是法定之债。
合同之债是基于合同或约定产出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你和他人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均负有相对的债,一方是交付标的物之债,另一方是支付价款之债。又如:在单务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单方负有交付赠与物的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多是约定之债。(也有法定之债)
合同之债特点

一,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

二,它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由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对立,因而合同之债的发生须经双方协商自由表示其意思达于一致,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不能发生合同之债。

三,合同之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

四,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即合同之债的产生、形式、内容等合同法上的规定,多属于任意性规范,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可以排除合同法上之任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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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侵权之债是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你打伤别人,侵犯他人的健康权,你必须赔偿其医疗费等各种损失,这种债就是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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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债是基于合同或约定产出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你和他人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均负有相对的债,一方是交付标的物之债,另一方是支付价款之债。又如:在单务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单方负有交付赠与物的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多是约定之债。(也有法定之债)
合同之债特点

一,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

二,它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由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对立,因而合同之债的发生须经双方协商自由表示其意思达于一致,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不能发生合同之债。

三,合同之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

四,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即合同之债的产生、形式、内容等合同法上的规定,多属于任意性规范,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可以排除合同法上之任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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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之债多是法定之债。
合同之债是基于合同或约定产出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你和他人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均负有相对的债,一方是交付标的物之债,另一方是支付价款之债。又如:在单务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单方负有交付赠与物的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多是约定之债。(也有法定之债)
合同之债特点

一,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

二,它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由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对立,因而合同之债的发生须经双方协商自由表示其意思达于一致,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不能发生合同之债。

三,合同之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

四,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即合同之债的产生、形式、内容等合同法上的规定,多属于任意性规范,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可以排除合同法上之任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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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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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之债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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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合同之债能否与不当得利之债抵消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之债能否与不当得利之债抵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发生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依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2、受益人为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不免除返还义务。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4、如果善意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从而使得利益不存在而减免返还义务时,获得利益的第三人负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之债有哪些特点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不当得利之债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一方取得利益,他方遭受损害的事实。在民法理论中,我们通常将由于不当得利的事实,在得利人和受损人之间产生的以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之为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即是利益返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理论上经常将其区分为善意受益人和恶意受益人,以此来区别两者的返还义务和责任。即前者的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而后者不仅要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还可能承担一定的赔偿义务和责任。但是根据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并未区别受益人为善意或恶意,而是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意思即是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范围仅限于原物及孳息,其他收益应上缴国家,不能归受损者或者得利者,因其属于不法收入。
2、第三人的返还义务。这种情况是指不当得利得利者将其所受领的标的物无偿让与第三人,则于得利者因此免除返还义务的限度内,第三人对受损者负返还责任。应该引起注意的是,第三人的返还义务是以得利者的返还义务被免除为前提的,如果得利者仍有返还义务,第三人则无须承担此义务。
二、不当得利之债有哪些特点我们知道,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成立不当得利并不要求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因此,不当得利之债是法定之债。其特点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不当得利之债是一方当事人取得不当的利益这个事实引起的债。这种不当利益取得的事实可以是得利者引起的,也可以是受损者引起的,还可以是第三人的行为引起的,或者依据某一个法律事件引起的。不管是上面哪种情况,依据形成的这一不当得利的事实,法律均会在受损人和得利者之间发生债的关系。
2、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定之债。如果在日常生活和交往中发生不当得利的事实,受损人即可依据法律的规定,向得利者主张不当得利之债,要求得利者返还不当得利。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不当得利之债基于不当得利事实引起,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发生不当得利之债之后,法律规定了明确的法律后果,即得利人应将其所得到的利益返还给受损者,原则上要求是原物。当然,现实总是错综复杂的,有些情况原物已经灭失或者并不存在实物形式的财产利益时,允许偿还原物价额。此外,恶意得利人还可能面临着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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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之债可否转让?
不当得利之债是可以进行转让的,转让时需要通知债务人。不当得利之债是不能够继承的,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而取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受损伤的人可以要求得利人返还非法取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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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之债能否转让?
按照规定,不当得利之债是可以进行转让的,构成不当得利之债必须满足四个条件,首先一方取得财产利益,其次另一方受到损失,第三,受到的财产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最后受到财产利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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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前一段时间卡丽无故多出了十万元钱,一个朋友有急用就借给了他。现在发现是别人转错了账,不知道要不要退还,想要问一下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的事实。正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发生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依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2、受益人为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不免除返还义务。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4、如果善意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从而使得利益不存在而减免返还义务时,获得利益的第三人负返还义务。
什么是不当得利之债,有什么特点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不当得利之债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一方取得利益,他方遭受损害的事实。在民法理论中,我们通常将由于不当得利的事实,在得利人和受损人之间产生的以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之为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即是利益返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理论上经常将其区分为善意受益人和恶意受益人,以此来区别两者的返还义务和责任。即前者的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而后者不仅要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还可能承担一定的赔偿义务和责任。但是根据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并未区别受益人为善意或恶意,而是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意思即是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范围仅限于原物及孳息,其他收益应上缴国家,不能归受损者或者得利者,因其属于不法收入。
2、第三人的返还义务。这种情况是指不当得利得利者将其所受领的标的物无偿让与第三人,则于得利者因此免除返还义务的限度内,第三人对受损者负返还责任。应该引起注意的是,第三人的返还义务是以得利者的返还义务被免除为前提的,如果得利者仍有返还义务,第三人则无须承担此义务。
二、不当得利之债有哪些特点我们知道,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成立不当得利并不要求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因此,不当得利之债是法定之债。其特点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不当得利之债是一方当事人取得不当的利益这个事实引起的债。这种不当利益取得的事实可以是得利者引起的,也可以是受损者引起的,还可以是第三人的行为引起的,或者依据某一个法律事件引起的。不管是上面哪种情况,依据形成的这一不当得利的事实,法律均会在受损人和得利者之间发生债的关系。
2、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定之债。如果在日常生活和交往中发生不当得利的事实,受损人即可依据法律的规定,向得利者主张不当得利之债,要求得利者返还不当得利。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不当得利之债基于不当得利事实引起,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发生不当得利之债之后,法律规定了明确的法律后果,即得利人应将其所得到的利益返还给受损者,原则上要求是原物。当然,现实总是错综复杂的,有些情况原物已经灭失或者并不存在实物形式的财产利益时,允许偿还原物价额。此外,恶意得利人还可能面临着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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