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因此,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如果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认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实践中,可以申请中止探望权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1.父母对子女具有侵害或者犯罪倾向行为;
2.父母有可能劫持、胁迫子女;
3.父母有恶习或者有不良道德倾向;
4.父母有严重传染病;
此外,探望权和抚养费支付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论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其均享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不论父母是否支付抚养费,其均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原则上不享有探望权。
二、探望权如何确认
1、协议离婚中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和周期;(不具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
2、诉讼离婚中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中具体明确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周期;(另一方不配合的可申请强制执行)
离婚的双方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探望的时间、探望的方式、探望的地点、探望期间双方对子女的安排等作出协商。如果双方争议较大,无法就上述事实协商一致,尤其在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故拒绝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时,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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