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的监护人何变更?
变更监护人的程序:首先需要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能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前提条件。
其次,需要有人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这包括孩子生父母,长期抚养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须是与孩子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
最后,就是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判决。
孩子监护权变更申请只能通过法院进行。现实生活中,孩子监护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而相关法律并没有是否明确的规定。所以,如果在离婚后想变更孩子监护权,除了现有监护人存在客观无法履行监护义务的之外,一定要做好搜集现有监护人对孩子成长不利证据的工作,这是获得孩子监护权变更诉讼的关键。
2、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对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作为监护人。
(3)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监护人设立存在哪几种方式?
监护人的设立即监护人的选任。对此,存在四种方式:
(1)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除此而外,经有关单位同意,精神病人的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2)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指定监护有两种情况:
A、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B、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在以指定监护方式设立监护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或撤销原指定的判决,如果原指定被判决撤销,人民法院应另行指定监护人。
(3)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是指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
例如,父母因事外出,将未成年子女托付亲友照管。此外,未成年人在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就读期间,精神病人在住院期间,有关教育机构或医疗机构对于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也应当承担监护责任。
在委托监护的情形,除有特别约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在教育机构或医疗机构监管期间致人损害的,如果有关机构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遗嘱监护
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用遗嘱为其指定监护人。
遗嘱监护的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
A、被指定的人同意作监护人;
B、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无异议;
C、该指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对被监护人并无不利
未成年人的首要监护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是他的父母,除非他的父母丧失了监护能力,没有办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直接死亡,这种情况就需要给孩子变更监护人。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孩子的第二监护人应该是他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第三监护人是他的兄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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