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市户口入户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深圳市户口入户办理需要的材料有: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及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申请人和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留存复印件);房产证原件(留存复印件)。如有特殊情况可能还需要提供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部门批准建房的有关材料;商品房购销上税发票原件(留存复印件)等。
二、户口迁移的手续
1、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2、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3、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办理。
三、户口迁移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户口迁移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办理入户需要原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相关的证明,同时也需要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以及工作单位,同时开具出准许迁入户口的证明。派出所在受理户口迁移等登记的事项时,是需要在一定的时效之内完成户口的迁移工作并及时通知到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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