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变更管理方式的情形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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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家族信托变更管理方式的情形包括:信托文件另有规定以及情势变更。如果是在家族信托设立后,可能发生当事人当初未能预料到的情形,从而导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不符合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不允许变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显然不利于实现家族信托的目的。
家族信托变更管理方式的情形包括什么?

基本上都将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作为信托文件的选择性内容,由信托关系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规定于信托文件中。总体来看,家族信托中信托财产管理方式变更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信托文件另有规定

信托文件规定家族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变更,大体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在委托人信托文件中作出相应的权利保留,明确其变更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权利,以便在需要的情况下自行作出变更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决定,更好地实现信托目的。二是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授权受托人,允许受托人在特定情形下或认为需要时,对家族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进行变更。三是委托人授权财务顾问、保护人等,允许其在特定情形或认为需要时,对家族信托财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及比例进行变更。在家族信托实务中,委托人可以选择以上一种方式并在信托文件中明确约定,也可以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进行组合,例如在信托文件中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决定投资配置。

(二)情势变更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如今该原则已适用于方方面面,包括家族信托的设立与变更。

家族信托设立后,可能发生当事人当初未能预料到的情形,从而导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不符合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不允许变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显然不利于实现家族信托的目的。

第一,家族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改变有其必要性,家族信托财产管理方式在信托成立时即被规定在信托文件中,而这类规定主要是根据信托成立时的经济状况和背景而制定的。

第二,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允许受托人在特殊情况下或认为需要时,改变家族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第三,委托人授权财务顾问、保护人等,允许其在特殊情况下或认为需要时,改变家族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投资范围和比例。

在家族信托实践中,委托人可以选择上述方式之一并在信托文件中明确约定,也可以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式进行组合,例如,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决定投资配置的信托文件。

情势变更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生效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之基础发生动摇或丧失,在此情况下,允许更改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但条件是继续维持合同原效力显失公平。情事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定条款或撤销合同,超越合同双方的约定意志,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获得的利益和风险,追求公平、公正的价值目标。今天,这一原则已经应用于各个方面,包括建立和改变家族信托。家庭信托成立后,可能出现当事人在最初就没有预料到的情况,从而导致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不符合规范。

因此,改变信托财产的管理人是不允许的,这显然不利于家族信托目的的实现。

在我国的家族信托实务中,对于股权家族信托而言,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通常会保留相关的权利,以实现其对企业的控制;对于其他类型的家族信托来说,委托人根据其财富形式及要求,通常在信托文件中仅规定信托财产管理原则和大致方向,并不具体规定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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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小企业改制的方向,按《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自然人、法人(不含机关法人、自收自支事业法人)都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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