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备申请书件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A.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或者再许可备案的,提交以下书件:
(1)《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2)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护照等);
(3)再许可的,还需报送注册人同意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授权书;
B.报送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的,提交以下书件:
(1)《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表》;
(2)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变更证明可以是登记机关变更核准文件复印件或登记机关官方.网站下.载打印的相关档案;
C.报送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的,提交以下书件:
(1)《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表》;
(2)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D.报送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提交以下书件:
(1)《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2)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2.具体说明:
(1)备案表应当打字或印刷。许可人/被许可人请仔细阅读填写说明,按照规定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许可人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
(3)一份备案表许可人只能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共有商标的,许可人的代表人和其他共有许可人均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均应在备案表及附页盖章或签字。
(4)商标使用许可在商标局未予以备案前可以撤回。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需许可人、被许可人双方同意。
(二)缴纳规费
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受理费为150元人民币,电子申请为135元。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备案、许可人/被许可人变更其名称、提前终止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相应手续。再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
综合上面所说的,商标许可他人进行使用,那么就必须要先进行备案,只有获得商标局的认可才能办理许可的手续,所以,在处理之前就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证件,同时再按法律所规定的流程来,这样才能确保自己的申请可以授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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