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走私核材料罪怎么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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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自然人犯走私核材料罪,情节较轻的,则在3-7年有期徒刑之间进行处罚,同时判处罚金;一般情节的,则可以判处行为人7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判处罚金或者没收个人财产;若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则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2、单位犯走私核材料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的各种情形的量刑规定进行处罚。
犯了走私核材料罪怎么处罚

一、犯了走私核材料罪怎么处罚

1、自然人犯走私核材料罪,情节较轻的,则在3-7年有期徒刑之间进行处罚,同时判处罚金;

2、自然人犯走私核材料罪,一般情节的,则可以判处行为人7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判处罚金或者没收个人财产;

3、自然人犯走私核材料罪,若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则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4、单位犯走私核材料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的各种情形的量刑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二、私核材料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核材料的禁止进出口制度,对象是核材料。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核材料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用各种方法,躲避海关的监督、检查,企图将核材料通过国(边)境。有的绕过关口,在没有海关或边卡检查站的地方,非法携带、运输核材料进出境;有的虽通过关口,但企图以隐匿、伪装、假报等手段,以欺骗海关,蒙混过关;有的则是采用藏匿、伪报等方法,以逃过邮检和海关的查验,非法邮寄核材料进出国(边)境等。这些行为都是走私材料的典型行为。此外,走私核材料还有一些非典型行为,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核材料的;

(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核材料的;

(3)与走私核材料的犯罪分子进行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条件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核材料而仍然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企图使之进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白己所携带、运输或邮寄的是核材料,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处罚。至于其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这种目的,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在国际上,恐怖分子和黑社会集团走私核材料的犯罪行为已不鲜见。由于核材料是制造核武器的核心原材料,核材料一旦用于犯罪目的,就会对人类和平和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走私核材料,不仅是对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制度的严重破坏,而且还侵犯了国家的核材料管理制度,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安全,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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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核材料的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犯走私核材料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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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走私核材料罪立案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走私核材料罪立案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核材料罪立案标准
(一)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核材料罪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1、本罪的对象限于核材料。核材料是核燃料、核燃料产物和核聚变材料的统称,最常见的如铀、钚等可发生原子核裂变或聚变的放射性材料。核材料包括成品和半成品,但不包括含铀、钚等元素的原矿石。
2、本罪行为的具体表现与武器、弹药罪完全相同,也有三种,行为人只要有其中之一即可。
3、核武器的,不构成本罪,而应当以武器、弹药罪定罪处罚。
4、本罪与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质罪的区别主要有两点:一是对象范围不同。本罪限于核材料,而后者还包括核材料以外的其他危险物质;二是后者不包括将核材料运输进出境,也不包括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买卖核材料以及直接向人收购核材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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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材料的交换与核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和请求负有举证责任。仲裁庭应查明当事人对其请求和主张有无证据支持,如当事人未提供仲裁庭需要核实的证据材料,仲裁庭可告知限期提供。但仲裁庭或仲裁员应避免提示当事人提供某些对其有利或不利的证据。当事人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支持其请求和主张的,仲裁庭对其请求和主张不予支持或采纳。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主动收集所需证据。仲裁庭收集证据需当事人提供线索的,应告知当事人提供线索;收集证据需支出费用且费用应由当事人承担的,应告知当事人预交有关的支出费用。
1.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会仲裁规则等在案件审理中应当依据的规范外,其他用于证明、支持当事人的请求、主张、理由、意见的材料应属于证据的范畴。及各地政府部门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判决和裁定、本会或其他仲裁机构的裁决、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等属于证据而需根据证据规则举证、质证。虽属于事实范畴、但在一定范围有重大影响而众所周知且也应为仲裁庭成员和当事人知悉的事件、事项(如某地某次的重大自然灾害、
9.11事件、韩日世界杯赛),则毋需当事人举证或仲裁庭收集证据证明之。
2. 当事人一方提交的每一份证据材料,仲裁庭都应交对方核实。开庭前和开庭中提交的证据,应当庭核实。当庭提交的证据如数量大或提交方的对方到庭人员无法当庭核实的,应告知庭后核实。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并经仲裁庭认可)提交的、或仲裁庭自己认为需要提交的证据,如在开庭前和当庭未能提交,应告知开庭后提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除应交对方各个当事人外,还应交提交该证据者所在方的其他各个当事人。
3. 在必要时,仲裁庭对开庭后需提交的证据可指定提交的期限;逾期提交的,仲裁庭有权拒绝接受;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相应的证据。对当庭和开庭后提交的证据,仲裁庭可指定核实期限或另外开庭质证,在期限内应核实的一方未提出异议或其他质询意见的,可视为无异议。当事人虽有异议但未能就其异议提供佐证或依据的,仲裁庭可视为异议不成立。
4. 案件审理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对有关问题、事项进行鉴定、评估、审计的,仲裁庭应决定是否需要进行鉴定、评估、审计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开庭中可口头告知并记录在案);仲裁庭自己决定进行鉴定、评估、审计的,也应以上述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进行鉴定、评估、审计的机构原则上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当事人不能约定一致的,由仲裁庭指定。进行鉴定、评估、审计支出的费用应由当事人承担并由双方约定承担方式和比例;当事人不能就此达成一致的,由仲裁庭决定费用的承担方式和比例。仲裁庭也可先决定费用的预交方式和比例,而后在裁决中根据鉴定、评估、审计结论或裁决结果以及举证原则最终确定上述费用的承担方式和比例。在必要时,仲裁庭应给当事人各方对鉴定、评估、审计结论提出异议和质询的时间和机会。
5. 核实证据时应提交原件、原物。当事人一方仅提交的复印件、复制品的,如对方没有异议,仲裁庭可以确认;如对方有异议,仲裁庭应要求提供原件、原物;当事人一方不能提交原件、原物的而对方对复印件、复制品持有异议的,仲裁庭不能据之确认案件相关事实。
6. 证据交换应及时。证据材料应交给当事人本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或其他有权接收者。接收者应对所接收证据签收。其签收方式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注明接收日期。如证据材料繁多,可在证据清单上签字;如证据材料零散或难以命名归类,也可在存档的证据材料上签字。
7. 如案件中证据材料数量大或提交或交换次数多,为慎重起见,仲裁庭成员可在结案前与各方当事人最后核实证据材料,确定所有证据材料均交给当事人各方。
8. 仲裁庭在裁决中采信的证据,尤其是据以裁决当事人一方承担义务或责任的证据,必须充分确凿且应保证经过各方核实。不够充分确凿或/和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材料不能在裁决中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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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核材料怎么处罚2024
1、自然人犯走私核材料罪,情节较轻的,则在3-7年有期徒刑之间进行处罚,同时判处罚金;一般情节的,则可以判处行为人7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判处罚金或者没收个人财产;若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则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2、单位犯走私核材料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的各种情形的量刑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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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原材料科目主要核算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原材料科目主要核算内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收到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原料、零件等,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
(二)、本科目可按材料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原材料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科目,按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2、自制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生产成本”科目,按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按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3、生产经营领用材料,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出售材料结转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发出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发出材料还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将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认定法计算确定。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二、原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的,其具体账务处理可分为以下四方面:
1、货款金额已定,材料月末未验收入库。此种情况下只需按发票账单的货款和相应的增值税等作购入处理,不必计算材料成本差异。即:借:物资采购(实际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存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在小规模人下的增值税计入物资采购成本,以下同。
2、货款金额已定,材料月末已验收入库。此种情况下既要按发票账单上的货款和相应的增值税等作购入处理,同时又要计算材料成本差异。借:材料采购(实际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同时作入库处理:借:原材料(计划成本)贷:材料采购(计划成本)月底结转材料成本差异,节约情况下:借:材料采购贷:材料成本差异如为超支则作相反分录。或:入库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借:原材料(计划成本)借或贷:材料成本差异(超支记借方,节约记入贷方)贷:材料采购(实际成本)
3、货款金额到月末不确定,月末按计划成本估价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减。此种方法,以计划成本作原材料入库处理,但不计算材料成本差异。借:原材料(计划成本)贷:应付账款(计划成本)下月初用红字冲减,待发票账单到达后再作购入处理。
4、发出原材料的会计处理。材料成本差异账户的设置:借方材料成本差异;贷期初余额:结存材料超支差异期初余额:结存材料节约差异发生额:购入材料超支差异发生额:(
1)购入材料节约差异。(
2)发出材料负担成本差异(超支用蓝字,节约用红字)。期末余额:库存材料超支差异期末余额:库存材料节约差异。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计划成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材料成本差异率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在计算出差异率后,用各车间、部门领用材料的计划成本与成本差异率相乘,求出各种产品和各车间应分摊的材料成本差异。以实际成本等于计划成本加材料成本差异为依据,将领用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总之,对原材料计划成本核算要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购入的材料只有在实际成本、计划成本已定并已验收入库的条件下计算购入材料的成本差异,材料成本差异的结转可在入库时结转,也可以在月末汇总时结转;
(2)材料成本差异率的计算中超支或借方余额用“正号”表示,节约或贷方余额用“负号”表示;(
3)发出材料承担的成本差异,始终计入材料成本差异的贷方,只不过超支差异用蓝字,节约用红字或×××表示,最终计入到成本费用的材料还是实际成本。
三、原材料估价入账的会计处理在日常核算中,有时会碰到外购的材料已运达,而发票账单等凭证未到,货款尚未支付的采购业务。这类业务收料在先,付款在后,一般短期内,发票账单等凭证即可到达。为简化核算手续,对于月份内发生的该项业务,可暂时不予进行总分类账的处理,只将收到的材料在明细账中登记;待月末时,如发票账单等凭证仍未收到时,所有的教科书中和大部分企业的做法是:
①月末按材料的暂估价值,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
②下月初用红字编同样的记账凭证予以冲销。
③收到发票账单时,借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④付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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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核材料怎么处罚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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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怎么写材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伤私下和解达成一致,可以订立和解协议,但是律师还是要建议,双方最好要在协议中明确以下问题,以免埋下隐患:
1、明确工伤职工的离职时间,因为离职时间直接决定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计算基数
2、明确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对工伤的后续治疗费用和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是否明确知悉,因为对这两项没有明确的任职,那么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因是在不明确具体赔偿依据的情况下签订,后续有被人民以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而撤销协议的风险
3、明确工伤赔偿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及未按时支付的违约金。只有对工伤赔偿款的支付做了明确约定,才能有效防止在工伤职工做出让步签订协议后,用人单位却单方反悔,是工伤职工不能及时获得赔偿款。以上问题如果不做明确,讲给已经达成的工程赔偿协议埋下重大隐患,如果任何一方反悔,可能会导致前期所有为解决工伤问题付出的努力,均未起到任何实质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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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核材料怎样处罚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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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拿走入职材料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其他方面:
1、这些资料是否仅属于你所在的公司所独有,其他公司绝无仅有
2、离职员工是否带走公司技术资料到了同行企业里
3、这些资料是否在同行企业发挥了效益
4、带走材料是否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
5、是否申请了专利
6、员工离职之前是否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并按协议支付了竞业限制金额
二、员工入职所需材料
1、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近期一寸红底免冠相片4张;
4、职称证或其它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非应届毕业生提供上家单位离职证明原件;
6、健康证明。
三、正式员工离职手续办理流程:
1、如果您的劳动合同还没到期的话,需提前一个月向部门领导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和《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待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
2、由人力资源部逐级报请,经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人力资源部通知您的部门领导安排工作交接。
3、您需要按《离职员工交接手续表》《工作交接明细表》和《物品交接单》内容依次交接,财务部结清借款后,经交接双方和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交接工作方视为完成。
4、工资中涉及保险,人力资源部同财务部办理保险清算,进行保险减员手续。
5、人力资源部统计其本月考勤,报上级领导批示,到工资结算日发放您的工资。
6、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并给您开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您到下一个新单位需要的,只要是正规大单位,一般都会要求出具的,有备无患。
伪造入职材料犯法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者在提供相关的学历和履历应聘和入职的时候,无论在法律上还是道德上,诚信真实都是其中重要的要求之一。俗话是,不是金刚钻不揽瓷器活。企业招聘和应聘者应聘都应该遵循劳动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那么,对于伪造入职材料犯法吗,又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今天,为您一一详细解答。
一、劳动法规定劳动法(
bo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可见,单位有权利了解前来求职的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过程中采用欺诈的手段,利用虚假的学历、履历足以使用人单位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导致意思表示的不真实,侵害了用人单位意思自治的权利。用人单位可单纯以劳动者存在虚假学历与履历的理由主张合同自始无效,并可就劳动者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二、虚假学历及履历应造成劳动合同自始无效
1、劳动者的学历、履历是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要前提条件从法律层面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可见,单位有权了解前来求职的劳动者的基本情况。由于劳动力市场的蓬勃发展和劳动者流动的日益频繁,用人单位对于前来求职的劳动者的具体情况往往缺乏了解,作为证明劳动者所受教育的学历证明和证明劳动者过往工作经历的履历表就成为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以外了解与评估劳动者情况的主要途径。
2、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学历、履历虚假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确认无效后,其效力自订立起归于消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即不存在劳动关系。若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并取得相应的报酬,则可以将双方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由于劳动合同无可变更可撤销之说,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仅以劳动者存在虚假学历和履历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通读上文,我们对于文章提出的问题已经可以作出笃定准确的答复。伪造入职材料犯法,而且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轻则合同无效,与供职单位解除合同关系,也即是被开除,简历上也添上了一笔污点,重则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因此,大家千万不要进行虚假的应聘行为。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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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核材料如何处罚2024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走私核材料如何处罚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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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要提交什么材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提交的材料有一定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申请人复核须递交以下材料:
1、交通事故重新认定申请书;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当事人死亡的,须递交由派出所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5、委托申请的,须递交申请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所委托律师的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的要求
(一)申请的主体。
1、事故各方当事人。
2、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事故的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名义提出申请,并注明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其中,法定代理人包括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监护人。同时,需要注意的时,假若申请重新认定时,事故当事人已死亡,法定代理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申请。
3、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
(二)申请的期限。
当事人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做出期限
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分别送达事故当事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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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写举报诈骗罪犯材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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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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