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的程序是: 想改名者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证窗口,领取申请表格,并提供所需资料,经审批后即可改名。
手续及材料:
变更姓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姓名申请材料:
1、本人或者父母申请;
2、户口本。
3、姓名变更更正的理由和相关证明
变更姓名审批程序:申请→ 窗口受理→ 现场审查→ 审批→办理
变更姓名审批时限:派出所二十个工作日,分局县局十五个工作日
变更姓名审批收费:不收费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权不容侵犯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所以,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对18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从严掌握”,仅仅是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无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且与《民法典》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嫌,应无法律约束力。若一味拒绝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打起官司时,若公安机关不能举出公民更改姓名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公安机关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精神,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公安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若认为公民改名对户籍管理、对公民违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烦和不便,从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权利,这样做是不对的。
不同年龄申请户口本更名有不同的要求。未成年人需要在监护人的陪同下到户籍所在地公安分局申请,填写表格即可。如果当事人是成年人,则只需准备好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即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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