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需要承担哪些风险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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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法人需要承担的风险有,如果公司的形象受到损害的话,那么对法人也是会产生影响的,如果公司有犯罪的行为,那么法定的代表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都是需要进行判刑处理的。
企业法人需要承担哪些风险

企业法人的风险有:

1、由于企业法人对外代表的是公司,公司信誉形象受损的,会对法人产生影响;

2、公司犯罪的,如果法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判处刑罚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也即是说,法人(就是指公司的董事长之类的执行机关)的大多数合法经营都会被视做企业法人的民事行为,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从事企业法人在登记时核准的相关经营,合法经营,并在企业破产、解散或撤销时,及时登记公告,法人是不会承担责任的。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地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企业法人指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独立的从事生产或者是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企业法人是拥有独立的财产以及享有法人的财产权利,企业法人不止拥有着权利,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一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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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需要承担哪些风险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企业法人需要承担哪些风险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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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企业法人需要承担什么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企业法人需要承担什么风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企业法人承担什么责任,严格来讲应该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什么责任

一,行政责任:法定代表人可能会就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除非能证明对公司行为不知情。

二,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以其自身的财产为限额对外承担还款责任。但如果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时存在虚构出资、抽逃出资行为、在诉讼过程中有隐匿、转移资产、或未经清算擅自处分财产等行为,法定代表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在《刑法》规定某些罪名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会追究法定代表人等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另外,当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经济犯罪行为时,法定代表人虽未直接参与,但如果是明知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犯罪行为,却未加阻止,或放任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则法定代表人也很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人身自由上,当公司面临进入破产程序、被申请强制执行或欠缴税款的特定情形下,法定代表人可能会被司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比如列入黑名单、限制贷款、消费等。
更正答案:根据《民法总则》
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由上我们可以知道法人作为法律上拟制的人,拥有许多与自然人相同的权利义务内容,法人拥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即法人用自己的财产对债务人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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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要承担哪些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有哪些
一、未签的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发生了用工行为,与员工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使是没有签劳动合同书,员工就享有上规定的各项权利,单位也负有劳动法上的各项义务。其中,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就是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假如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以向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单位缴纳,甚至申请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二、单位终止或者解除(辞退员工)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时,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的地方性法规甚至规定未签劳动合同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需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时,则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三、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造成员工失业的,可能需要赔偿失业损失
如果因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员工被辞退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时,员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有的地方甚至规定,要按应得失业保险待遇的2倍进行赔偿。
四、员工可以随时,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者赔偿
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单位损失的,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单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员工承担为违约责任(如违约金等)。但是,如果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但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对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五、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辞退员工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不存在试用期(因为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单位虽然可以辞退员工,但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六、不签劳动合同不利于单位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
一,是单位必须对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是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表现形式之一。如果没有签订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范围和法律责任,单位就难以证明哪些属于商业秘密,是否已对其主张的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从而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这对企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七、不签劳动合同造成员工损失的,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因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工伤、医疗等待遇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同时还要支付25%的额外赔偿费用。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给予行政处罚等等。
八、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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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与风险包括什么?
企业法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与风险包括:刑事责任风险、民事责任风险提及行政处罚风险等。当法人有法定的情形之一时,除法人需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直接给予罚款的处罚;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部分决定处理;对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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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手术风险承担是否有效,手术风险承担的条款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一种意见认为,手术同意书中手术风险由患者承担的条款违反《合同法》第41、53条规定,免责条款无效。  手术同意书中手术风险由患者承担的条款是否违反《合同法》第41、53条规定认真分析一下相关条款就会清楚。《合同法》第41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53条规定,合同中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手术风险的发生既不是医师的过错造成的,也与患者无关,而是医学科学发展局限产生的不良后果。  如果医师在手术风险承担条款中列举了医务人员通过努力可以防止的情况,就不属于手术风险,就违反了《合同法》第41、53条规定,不属于手术风险的这部分内容当然是无效的。  如果手术同意书中仅对手术风险由患者承担进行了约定,就不属于免除医方责任、加重患者责任、排除患者主要权利,也就不包含医方故意或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承担责任的意思。笔者认为手术同意书中对手术风险由谁承担的约定并没有违反《合同法》第41、53条规定,因而是有效的。这是因为:  ⑴手术等特殊医疗行为具有风险性,法律没有规定行为人要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只是采用了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如果不能通过免责条款免除行为人的无过错但又确已给对方造成的不良后果,事实上将禁止在医疗行业使用免责条款,使医务人员畏首畏尾,这将极大地限制医疗行业正常业务的开展,阻碍医学科学发展,最终也会损害患者的合法权益。  ⑵受害人同意是侵权行为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古罗马时期就有"经同意的行为不为违法"的法谚。被害者同意需符合以下要件:
①受害人同意须为预先作出;
②受害人同意必须明确表示;
③受害人同意的内容为对将来产生的损害后果的承担,从而免除侵害行为人对该项损害后果的责任;
④受害人同意应当真实、自愿;
⑤受害人须具有同意能力;
⑥加害人必须尽到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
⑦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手术同意书中的手术风险承担条款符合上述要件。  值得欣慰的是,虽然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没有规定自愿承担风险或者自愿承担损害为加害人的免责事由,但在中国人民大学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第22条中规定了“自愿承担损害”条款,该条款规定“受害人明确同意对其实施加害行为,并且自愿承担损害后果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自愿承担损害的内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道德的,不得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⑶在充分行使知情同意权的情况下,患者作为潜在利益获得者应该承担潜在的手术风险,非医方过错出现的不良后果应该由患者自行承担。不论在理论上是否承认手术同意书中手术风险承担条款的效力,手术风险的这种承担方式,在实践中一直是这样运作的,理论只是对实践中这种运作方式作出合乎逻辑的诠释而已。  综上所述,手术同意书既不是“生死状”,也不是“护身符”,是医师在患者身体上实施手术,患者同意承担手术风险的根据,是医患双方权利义务在医疗过种中的具体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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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订立劳动合同要承担哪些风险?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企业未订立劳动合同要承担哪些风险?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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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合同法关于合同风险承担的规则,合同风险承担的例外
[律师回复] 合同签定前法律风险与防范
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的归口管理,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与纠分处理,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合同管理奖惩与挂钩考核等。企业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
1、签约前首先要注意的是加强对企业公章或合同章的保管。
根据我国当前对企业公章和合同章的使用规定,企业的公章和合同章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力。在合同中,就算没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的签字,只要盖上了公章或者合同章,该合同对该企业就有了法律的约束力。
2、签约主体资格调查制度
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调查: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所有的合同在签订前我们需要重点审查的是合作方有无签约主体资格。因为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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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订立劳动合同要承担什么风险?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企业未订立劳动合同要承担什么风险?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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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手术后的风险承担条款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一种意见认为,手术同意书中手术风险由患者承担的条款违反《合同法》第41、53条规定,免责条款无效。  手术同意书中手术风险由患者承担的条款是否违反《合同法》第41、53条规定认真分析一下相关条款就会清楚。《合同法》第41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53条规定,合同中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手术风险的发生既不是医师的过错造成的,也与患者无关,而是医学科学发展局限产生的不良后果。  如果医师在手术风险承担条款中列举了医务人员通过努力可以防止的情况,就不属于手术风险,就违反了《合同法》第41、53条规定,不属于手术风险的这部分内容当然是无效的。  如果手术同意书中仅对手术风险由患者承担进行了约定,就不属于免除医方责任、加重患者责任、排除患者主要权利,也就不包含医方故意或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承担责任的意思。笔者认为手术同意书中对手术风险由谁承担的约定并没有违反《合同法》第41、53条规定,因而是有效的。这是因为:  ⑴手术等特殊医疗行为具有风险性,法律没有规定行为人要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只是采用了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如果不能通过免责条款免除行为人的无过错但又确已给对方造成的不良后果,事实上将禁止在医疗行业使用免责条款,使医务人员畏首畏尾,这将极大地限制医疗行业正常业务的开展,阻碍医学科学发展,最终也会损害患者的合法权益。  ⑵受害人同意是侵权行为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古罗马时期就有"经同意的行为不为违法"的法谚。被害者同意需符合以下要件:
①受害人同意须为预先作出;
②受害人同意必须明确表示;
③受害人同意的内容为对将来产生的损害后果的承担,从而免除侵害行为人对该项损害后果的责任;
④受害人同意应当真实、自愿;
⑤受害人须具有同意能力;
⑥加害人必须尽到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
⑦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手术同意书中的手术风险承担条款符合上述要件。  值得欣慰的是,虽然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没有规定自愿承担风险或者自愿承担损害为加害人的免责事由,但在中国人民大学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第22条中规定了“自愿承担损害”条款,该条款规定“受害人明确同意对其实施加害行为,并且自愿承担损害后果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自愿承担损害的内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道德的,不得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⑶在充分行使知情同意权的情况下,患者作为潜在利益获得者应该承担潜在的手术风险,非医方过错出现的不良后果应该由患者自行承担。不论在理论上是否承认手术同意书中手术风险承担条款的效力,手术风险的这种承担方式,在实践中一直是这样运作的,理论只是对实践中这种运作方式作出合乎逻辑的诠释而已。  综上所述,手术同意书既不是“生死状”,也不是“护身符”,是医师在患者身体上实施手术,患者同意承担手术风险的根据,是医患双方权利义务在医疗过种中的具体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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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企业法人要承担的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必要的情况下可能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只要确保公司的日常生活行为都是遵纪守法的,一般情况下,企业法人也不会无缘无故的受连累。只不过,当法人代表总归是有法律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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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关于合同法的风险承担,风险分类的规定
[律师回复] 合同签定前法律风险与防范 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的归口管理,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与纠分处理,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合同管理奖惩与挂钩考核等。企业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 1、签约前首先要注意的是加强对企业公章或合同章的保管。 根据我国当前对企业公章和合同章的使用规定,企业的公章和合同章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力。在合同中,就算没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的签字,只要盖上了公章或者合同章,该合同对该企业就有了法律的约束力。 2、签约主体资格调查制度 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调查: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所有的合同在签订前我们需要重点审查的是合作方有无签约主体资格。因为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
手术风险承担条款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一种意见认为,手术同意书中手术风险由患者承担的条款违反《合同法》第41、53条规定,免责条款无效。  手术同意书中手术风险由患者承担的条款是否违反《合同法》第41、53条规定认真分析一下相关条款就会清楚。《合同法》第41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53条规定,合同中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手术风险的发生既不是医师的过错造成的,也与患者无关,而是医学科学发展局限产生的不良后果。  如果医师在手术风险承担条款中列举了医务人员通过努力可以防止的情况,就不属于手术风险,就违反了《合同法》第41、53条规定,不属于手术风险的这部分内容当然是无效的。  如果手术同意书中仅对手术风险由患者承担进行了约定,就不属于免除医方责任、加重患者责任、排除患者主要权利,也就不包含医方故意或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承担责任的意思。笔者认为手术同意书中对手术风险由谁承担的约定并没有违反《合同法》第41、53条规定,因而是有效的。这是因为:  ⑴手术等特殊医疗行为具有风险性,法律没有规定行为人要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只是采用了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如果不能通过免责条款免除行为人的无过错但又确已给对方造成的不良后果,事实上将禁止在医疗行业使用免责条款,使医务人员畏首畏尾,这将极大地限制医疗行业正常业务的开展,阻碍医学科学发展,最终也会损害患者的合法权益。  ⑵受害人同意是侵权行为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古罗马时期就有"经同意的行为不为违法"的法谚。被害者同意需符合以下要件:
①受害人同意须为预先作出;
②受害人同意必须明确表示;
③受害人同意的内容为对将来产生的损害后果的承担,从而免除侵害行为人对该项损害后果的责任;
④受害人同意应当真实、自愿;
⑤受害人须具有同意能力;
⑥加害人必须尽到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
⑦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手术同意书中的手术风险承担条款符合上述要件。  值得欣慰的是,虽然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没有规定自愿承担风险或者自愿承担损害为加害人的免责事由,但在中国人民大学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第22条中规定了“自愿承担损害”条款,该条款规定“受害人明确同意对其实施加害行为,并且自愿承担损害后果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自愿承担损害的内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道德的,不得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⑶在充分行使知情同意权的情况下,患者作为潜在利益获得者应该承担潜在的手术风险,非医方过错出现的不良后果应该由患者自行承担。不论在理论上是否承认手术同意书中手术风险承担条款的效力,手术风险的这种承担方式,在实践中一直是这样运作的,理论只是对实践中这种运作方式作出合乎逻辑的诠释而已。  综上所述,手术同意书既不是“生死状”,也不是“护身符”,是医师在患者身体上实施手术,患者同意承担手术风险的根据,是医患双方权利义务在医疗过种中的具体表现形式。
贷款担保人都有哪些需承担的风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因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为无效合同如:约定不论盈亏一方均固定收回本息的联营行为;约定一方向企业投资,但不论企业是否盈利,均固定收回本息的投资行为等,在实践中都将会被认为是变相借贷行为而归于无效
(二)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以后转贷的,有可能触犯法律关于高额转贷的禁止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借款,本身就是为了满足自身的资金需求如果企业在获得借款以后,高额转贷牟利,扰乱金融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违背企业借贷的初衷,不但借贷行为本身无效,而且将有可能触犯刑律,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企业与公民之间以借贷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或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司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的规定,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借贷行为原则上是有效的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对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借贷效力进一步做了明确和细化:“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因此,如果企业与公民之间以借贷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或发放贷款,也将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有一个朋友需要你来当这个贷款的担保人,那么你就需要慎重的考虑这个朋友是不是值得你的信赖当然,贷款担保人也并不是随随便便谁都能做的在现实生活中的的实际情况是比较复杂的,所以需要我们具体是分析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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