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
根据《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中要求规定:坚持有利于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公平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坚持有利于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统筹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需求和人口流入地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等现实可能,积极稳妥地推进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功能定位、产业结构布局和城市资源承载能力,根据进城务工人员在当地的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年限,以及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确定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具体条件,制定具体办法。
扩展资料:
异地高考的相关政策:
1、随迁子女就读普通高中在我省参加高考的条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3年以上持有我省居住证、按国家规定在省参加社会保险累计3年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
其随迁子女在省参加中考并在父母就业所在城市具有高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的,自起可在省报名参加高考,与省户籍考生同等录取。
2、随迁子女就读中职学校在省参加高考的条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在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3年以上持有省居住证、按国家规定在省参加社会保险累计3年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
有下列情况的进城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考生不得在我省参加高考报名:
(1)未连续缴纳三年社会保险的;
(2)跨省交纳社会保险但在我省没有缴费记录的;
(3)参加商业保险但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
1、 所谓外来流动人口,一般是指从外地流入城市,在城市中就业和居住,但不具备所居住城市户口的人。
2、 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北京市委宣传部已要求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中将“外来人口”改称“流动人口”。
3、 外来流动人口进入城市的目的千差万别,但最主要的是以就业为目的而进入城市。因此常常将他们称为“外来劳动者”(或“外来劳动力”)。
4、 法律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公民在“常住地”登记常住户口,在当地称为“常住人口”,以个体角度应称为“常住户口”;到本市县外的其它地方需申报暂住登记,被称为“暂住人口”,以个体角度则应称为“暂住户口人员”。
作为父母的我们,一定是对于孩子上学以及受教育的权益十分重视的,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及时的了解相关的异地入学的政策以及办理的程序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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