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犯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犯监规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二)散布不良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悔改的;
(三)不服监管,经查确属无理取闹的;
(四)故意损坏公物的;
(五)欺侮、凌辱其他人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六)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
(七)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进行违法犯罪的;
(八)逃跑或者组织逃跑的;
(九)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对人犯的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看守干警决定并报告看守所所长后执行。给予禁闭处分的,由看守干警提出,看守所所长决定。
人犯在羁押期间重新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看守所应当将情况及时通知办案机关,并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取证的,依法处理。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权利是什么?
(一)自行辩护的权利;
(二)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
(三)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权利;
(五)对审理自己案件的司法人员要求回避的权利;
(六)对判决提出上诉、申诉的权利;
三、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有哪些规定?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二)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三)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四)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受委托律师可以代为申诉、控告。
综上所述,在押犯罪嫌疑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处于刑事侦查阶段,如果存在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在押看守所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并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根据犯罪情节轻重程度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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