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关于举证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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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关于举证的规定是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一般性规定,举证责任倒置为特殊性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关于举证的规定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关于举证的规定是什么?

1、《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5、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应附中文译本。

6、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1、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取证。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4、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5、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6、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的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7、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8、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三、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1、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但需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对于民事案件来讲,举证责任原则上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原告往往在案件中需要承担最开始的举证责任,否则的话将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同时指在诉讼结束之间,如果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应当由该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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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举证规则
谁主张,谁举证。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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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废止了吗
[律师回复] 对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废止了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举证责任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根据《新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人民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证据证明标准较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无需举证,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不予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不予确认。
3、对于常识性、生活经验法则可推导的事实无需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5)已为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4、赋予当事人向调取、收集证据的申请权。主要是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综上所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举证规则,我们要注意,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对于常识性、生活经验法则可推导的事实无需举证,除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但是需要认可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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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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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r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r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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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r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r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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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有多久呢
一、诉讼时效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2017最新《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新增内容

1)将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以适应社会生活中新的情况不断出现,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的现实情况与司法实践,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2)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给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三、《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因此,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有明确的时长,但也会考虑到不同案件的特殊性,予以申请延长诉讼时效的机会。在诉讼时效内,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自己的维权成本,也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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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主张合同关系变更。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解除,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解除劳动合同,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人民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辞退。第八条诉讼过程中、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悬挂物发生倒塌、除名、减少劳动报酬,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从其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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